第十九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在物業(yè)服務中,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付▽H嘶虺闪iT機構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ǘ┙⒔∪腊踩贫龋贫缁鸷蛻笔枭㈩A案,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開展消防宣傳,組織消防演練;
(三)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對占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安消防機構報告;
?。ㄋ模┒ㄆ趯蚕涝O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業(yè)主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時配置、更新消防設施、器材。
第二十條 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的建筑物、經營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可以依法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當事人未訂立合同或者在合同中未明確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承擔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防火間距、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大型廣告牌的設置,違反國家消防安全要求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消防機構通知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政府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ι婕跋腊踩氖马椢匆婪▽徟?、監(jiān)督檢查的;
?。ǘχ卮蠡馂碾[患整改不力的;
?。ㄈ┢渌婧雎毷亍E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