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非機動車管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非機動車生產、銷售、登記和道路通行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施劃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不得擠占人行道供機動車、非機動車通行,不得擠占非機動車道供機動車通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非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非機動車生產、銷售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部門依法對非機動車廢舊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利用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jīng)信、財政、建設、物價等有關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做好非機動車管理工作。
第二章 非機動車的生產和銷售
第五條 非機動車生產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非機動車。
第六條 鼓勵生產、銷售使用鋰電池等為動力驅動的環(huán)保、輕便助力自行車。
第七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生產、銷售配置蓄電池的非機動車、非機動車的蓄電池和從事配置蓄電池的非機動車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非機動車的廢舊蓄電池更換和回收服務,建立廢舊蓄電池回收臺賬,按照《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規(guī)定保存廢舊蓄電池,并定期將廢舊蓄電池交具有危險廢物經(jīng)營資質的單位處置。
禁止無危險廢物經(jīng)營資質的單位收集、貯存、轉移、處置或者利用非機動車的廢舊蓄電池。
第八條 在本省生產、銷售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實行產品目錄管理制度。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由設區(qū)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
第九條 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其他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醒目位置公示現(xiàn)行有效的產品目錄,并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向消費者承諾其銷售車輛已納入產品目錄。
第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完善非機動車銷售者代辦非機動車登記制度,實行非機動車帶牌銷售。
第三章 非機動車登記
第十一條 下列非機動車應當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一)電動自行車;
(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三)其他符合國家標準的有動力裝置驅動的非機動車。
第十二條 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其住所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非機動車登記,現(xiàn)場交驗車輛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菣C動車的來歷憑證;
?。ǘ┓菣C動車合格證明;
?。ㄈ┓菣C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縣(市、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殘疾證明。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登記:
?。ㄒ唬┥暾埲颂峤坏姆菣C動車來歷憑證、合格證明無效、被涂改或者與非機動車不符的;
?。ǘ┪戳腥敕菣C動車產品目錄的;
?。ㄈ╇m列入非機動車產品目錄,但非機動車實際技術數(shù)據(jù)與公布的數(shù)據(jù)不符的;
?。ㄋ模┓菣C動車被司法機關和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五)非機動車涉嫌被盜搶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情形的。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非機動車登記,應當在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發(fā)給非機動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第十五條 非機動車登記事項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
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并監(jiān)制。
第十六條 非機動車號牌應當安裝在非機動車后端的中間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不得使用其他非機動車的號牌、行駛證。
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非機動車號牌、行駛證。
第十七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應當辦理轉移登記;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受讓人應當提供縣(市、區(qū))殘疾人聯(lián)合會出具的受讓人下肢殘疾的證明。
第十八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收回號牌、行駛證:
?。ㄒ唬┎环媳巨k法規(guī)定的非機動車登記條件的;
?。ǘ┮云垓_、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非機動車登記的。
第十九條 已登記的非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ㄒ唬┓菣C動車滅失的;
(二)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三)非機動車不在本省境內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