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商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規(guī)范外貿流通秩序,配合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查處口岸重大涉嫌走私案件,配合查處銷售走私成品油等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進口固體廢物環(huán)境管理工作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對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查獲的走私廢物處置過程的污染防治工作進行監(jiān)管。
第二十四條 價格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協(xié)調價格鑒定機構,對涉嫌走私和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中價格不明或者價格難以確定的商品進行價格鑒定。
第二十五條 公安邊防、交通運輸、海洋與漁業(yè)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船舶的管理,建立健全船舶信息和檔案資料,預防和懲治利用船舶進行走私活動。
第四章 處 理
第二十六條 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查獲涉嫌走私案件,依法由海關管轄的,應當按規(guī)定及時移送海關處理,并報告本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由設區(qū)的市以上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協(xié)調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二十七條 海關查獲涉嫌走私案件中需要地方協(xié)助處理貨物、物品的,查獲地縣級以上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應當予以協(xié)助。
第二十八條 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在非海關監(jiān)管區(qū),查獲現場無所有人的應稅應證進口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未能取得涉嫌走私證據的,應當先通報海關,屬于海關管轄的,應當及時移交海關;不屬于海關管轄的,由查獲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 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處理現場無所有人的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應當查明所有人,依法無法查明所有人的,應當發(fā)布期限為6個月的認領公告。公告期滿無人認領的,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適宜拍賣的,依法拍賣處理,所得款項繳入國庫;對不適宜拍賣或者需要銷毀的,由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依法處理。
前款貨物、物品中的危險品或者鮮活、易腐、易失效、易貶值等不宜長期保存的貨物、物品,可以依法先行處理。
公告期間持合法證明認領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的,應當及時退還相關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對于先行拍賣、變賣的貨物、物品,應當及時退還拍賣、變賣價款。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條 需要檢驗檢疫合格后才能處理的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應當就近委托檢驗檢疫機構進行檢驗、檢疫。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對已經非法入境的固體廢物,由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海關提出處理意見,海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已經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由省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三十二條 在非海關監(jiān)管區(qū)查獲的非涉稅走私物品,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涉嫌走私的貨物、物品和運輸工具,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調換、私分或者擅自處理。
第五章 監(jiān) 督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將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納入社會治理檢查考核,建立健全以考核結果為依據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反走私督查工作機制,對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查處走私、販私等案件進行督查。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機構和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舉報、投訴。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反走私綜合治理監(jiān)督員制度,聘請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專家學者、新聞工作者等對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的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進行監(jiān)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在流通領域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的,由查獲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沒收,并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20萬元;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查實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以營利為目的,為經銷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提供倉儲、運輸、保管、廣告等服務的,由查獲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20萬元;無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無法查實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能通過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考核的;
?。ǘ┪茨芡咨铺幚肀┝咕芫兯交蛘咦钃暇兯降韧话l(fā)事件的;
?。ㄈ┬孤杜e報者信息的;
?。ㄋ模┻`法處理涉嫌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的;
?。ㄎ澹┢渌撟骷佟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guī)定所稱負有查緝走私職責的部門是指公安(含公安邊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煙草專賣行政管理等部門。
第四十一條 本規(guī)定所稱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商品是指被查處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進口手續(xù)、發(fā)票、拍賣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本規(guī)定所稱無合法、齊全手續(xù)成品油是指被查處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發(fā)票、出庫單、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拍賣證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能證明成品油合法來源文件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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