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 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采取安全措施:
?。ㄒ唬┰诩芸针娏€路保護區(qū)內使用機械作業(yè);
?。ǘ└叨扰c架空電力線路的導線之間不符合垂直安全距離規(guī)定的車輛及其運載物體或者其它物體,穿越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qū);
(三)在架空電力線路設施上聯(lián)接電器設備或者架設電力、通訊、廣播電視線路以及放置其他設施。
從事前款第(三)項的活動的,還應當征得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第十九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M織營救受害人員,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
?。ǘ┭杆俳M織搶修受損電力設施;
(三)排除妨礙,限制通行,保證搶修通道暢通;
?。ㄋ模┱{集物資、人員、交通工具及相關設備,支援搶險;
?。ㄎ澹﹨f(xié)調電力供應,確保重要單位供電。
第二十條 發(fā)生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突發(fā)事件時,電力企業(yè)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kU源,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
?。ǘ┝⒓磽屝奘軗p電力設施;
?。ㄈ┙M織應急電力供應,保證重要單位用電;
(四)其他恢復電力正常供應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緊急措施消除危險源,并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當?shù)乜h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ㄒ唬┲兄构╇姡?/p>
?。ǘ┬藜艋蛘呖撤ノ<半娏υO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ㄈ┩诰蚺潘疁锨乳_挖地面行為;
(四)清除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措施。
電力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緊急措施,依法必須補償或辦理有關手續(xù)的應當予以補償或補辦,并應當盡量減少損失。
第二十二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定期對電力設施進行巡視、維護、檢修,及時消除隱患、排除故障,減少因故障、事故造成的停電。
第二十三條 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對侵占、毀損電力設施或者妨礙電力設施安全運行的行為可以依法單獨或者合并行使權利;對危害電力設施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保護現(xiàn)場,并提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shù)量、規(guī)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三章 電力設施與其他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
第二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林區(qū)、城市綠化之間發(fā)生妨礙時,按下列原則處理:
?。ㄒ唬┬陆芸针娏€路的桿、塔基礎需使用林地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依法辦理使用林地的相關手續(xù);需使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綠地的,應當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綠地的相關手續(xù)。
(二)新建架空電力線路走廊需要砍伐林木的,電力設施產權人應當與林木所有人簽訂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時綠化但不再種植高桿植物的協(xié)議,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一次性補償,依法辦理采伐手續(xù)。
?。ㄈ┬陆芸针娏€路走廊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砍伐樹木的,由電力設施所有人依法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樹木砍伐手續(xù)。園林管理單位或者樹木的所有人應當對影響架空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進行修剪,并保持樹木生長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ㄋ模┘芸针娏€路導線在最大弧垂或者最大風偏后與樹木之間的安全距離為:
電壓等級 最大風偏距離 最大垂直距離
10千伏及以下 3.0米 3.0米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220千伏 4.0米 4.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種植林木等植物必須符合前款第(四)項要求;對不符合安全距離的植物,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依法進行修剪或者砍伐,不需支付任何費用。
第二十六條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需跨越房屋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增加桿塔高度、縮短檔距等措施,保證被跨越房屋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體高度或者房屋周邊延伸出的物體長度必須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
新建架空電力線路通道內的原有房屋不滿足安全距離要求需要搬遷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人協(xié)商搬遷,拆遷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電力企業(yè)與建筑物、構筑物、林木等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就補償標準協(xié)商不成的,按照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標準執(zhí)行,也可以由電力管理部門組織當事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對補償事項進行評估后,按照評估標準給予補償;當事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電力建設施工需臨時占用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審批手續(xù)。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電力設施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未依法履行保護電力設施的義務,造成單位或者個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危害發(fā)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電力設施保護區(qū)內興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種植植物,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清除或者砍伐。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進行爆破作業(yè),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yè)、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依法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而擅自從事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業(yè)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收購廢舊電力設施器材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反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實施批準行為的;
(二)對危害電力設施和竊電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三)從電力設施保護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謀取非法利益的;
(四)對供電企業(yè)違反本辦法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ㄎ澹┻`反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保護區(qū)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規(guī)定確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