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檔案預驗收)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核實時,應當同時告知城建檔案館(室)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
第十七條 (檔案保管)
城建檔案館(室)應當改善建設檔案保管條件,完善對檔案實體和檔案信息的管理,采用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和標準化管理模式,確保檔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實現(xiàn)電子檔案的異地保管。
第十八條 (檔案利用)
建設檔案利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ㄒ唬┏墙n案館(室)保管和提供利用建設檔案,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檔案、保密等法律法規(guī),尊重檔案移交、捐贈、寄存人的禁止或限制利用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持身份證件、單位介紹信等有效證件,按建設檔案查詢有關規(guī)定,利用建設檔案;境外機構和個人利用建設檔案需經(jīng)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ㄈ├媒ㄔO檔案時,不得將建設檔案損毀、涂改、污損、拆卷、抽頁。
第十九條 (檔案證明效力)
城建檔案館(室)出具的、蓋有檔案證明專用章的檔案復制件效力等同于原件。
第二十條 (檔案管理人員法律責任)
建設檔案管理人員損毀、丟失、涂改或偽造、變造建設檔案的,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法律責任)
建設單位未按規(guī)定期限和范圍向城建檔案館(室)移交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的,由城建檔案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解釋機關)
本規(guī)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guī)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人民政府1984年頒布的《成都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辦法》(成府發(fā)〔1984〕14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