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3年3月8日
四川省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促進消防安全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四川省 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關于深化消防執(zhí)法改革的意見》《消防 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政策文件,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qū)域范圍內的火災事故調 查處理。
法律、法規(guī)對軍事設施、礦井地下部分,鐵路、港航、民航設施 以及森林、草原等火災事故調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確定為涉嫌放火犯罪的案件,依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第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guī)、實 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認定事故性 質和責任,評估應急處置工作,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并對 事故責任單位和人員提出處理建議。
第四條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組織主體,根據火災事故等級 確定:
(一) 重大火災事故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二) 較大火災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 組織調查處理;
(三)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 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調查處理;
(四)其他一般火災事故由事故發(fā)生地縣級人民政府消防救 援機構負責調查處理。
若火災事故等級發(fā)生變化,調查處理的組織主體根據最終等 級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直接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實施 調查處理,可授權或者委托本級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牽頭組織 火災事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對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 中發(fā)生的火災,也可授權或者委托其他有關部門牽頭組織火災事 故調查組實施調查處理。
第五條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認為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 理確有困難的,可以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
上一級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提級組織調查處理相 關火災事故。
第六條火災事故發(fā)生地與發(fā)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 政區(qū)域的,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時,應當邀請事故發(fā) 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員參加。
第七條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單位)應當依照本 辦法規(guī)定,嚴格履行職責、秉公用權,及時、準確完成調查任務,并 接受監(jiān)察機關的監(jiān)督。
火災事故發(fā)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 關部門(單位) 的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條件。
第八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成立的火災事故調查 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查閱、提取相 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 守,隨時接受火災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反映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火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調查
第九條 消防救援機構接到火災報警,應當及時派員趕赴現 場,記錄掌握火災事故信息。
對造成 人 員 死亡或重 大社 會影響的 一 般火 災 事 故 、 較大火 災 事故、重大火災事故,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自火災發(fā)生后3日內上報 負責組織火災事故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抄送同級應急管理、住房 城鄉(xiāng)建設等部門(單位),提出立案調查和火災事故調查組組成建 議,報請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 府負責人擔任,副組長由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負責人擔任。
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調查組的工作,其他成員應當按照 本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在組長統(tǒng)一領導下開展調查處理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火災事故具體情況,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由有 關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公安、住房城鄉(xiāng)建設、自然 資源、生態(tài)環(huán)境等部門(單位)組成,并邀請監(jiān)察機關和檢察機關 派員參加。
火災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處理所需要的專業(yè)知 識和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 本人是事故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近親屬與事故有利害關系的;
(三) 本人與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事故公正調查處 理的。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召開全體會議,研究制 定事故調查方案,部署事故調查工作,明確工作紀律要求。
第十三條 火災事故調查方案經火災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 執(zhí)行。調查方案內容應當包括調查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分工、 步驟、方法和要求等。
第十四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 查明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 直接經濟損失;
(二) 查明火災事故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訓,提出火災事故 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三) 認定火災事故性質,查明火災事故責任;
(四) 提出對火災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五)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五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可以設立技術組、管理組和綜合 組等專門小組,專門小組可以根據調查實際需要設立專家組提供 技術支持。
技術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的發(fā)生經過、起火原因、人員傷亡情 況、直接經濟損失和技術方面的成因,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和發(fā)生 地人民政府的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起草技術組報告。
管理組負責查明火災事故管理方面的成因,總結火災事故教 訓,查明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主體責任、黨委和政府以及 職能部門等的監(jiān)管責任,提出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非 公職人員處理以及火災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議,提出應當追責問 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線索,起草管理組報告。
綜合組負責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綜合協(xié)調、后勤保障和證據 資料管理等工作,負責起草火災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及其各專門小組應當根據調查工 作進度,及時研究、討論、匯總工作情況。
第十七條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需 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tǒng)計火災損失;根據火災現 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 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配合開展現場勘查、傷情檢驗、現場訪問;
查明死亡人員身份,依法進行尸體檢驗,確定死亡原因;核查放火 嫌疑線索。
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其他部門應當充分發(fā)揮各自行業(yè)優(yōu)勢, 按照調查組的分工和要求完成相應調查工作。
第十八條 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參加調查的有關部門依法 收集、制作的證人證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檢驗結果、鑒定意 見、勘驗筆錄、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應當互通共享,并及時移交火 災事故調查組。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將調查中發(fā)現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 法、職務犯罪等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
第十九條 火災事故調查工作中,調查人員應當誠信公正、恪 盡職守,遵守調查工作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批準,調查 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fā)布火災事故調查信息。
第二十條 火災事故調查結束后,技術組、管理組應當分別形 成專門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全體會議討論通過。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形成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經調查組全體 會議討論通過后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
第二十一條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
( 一) 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概況;
(二)? 火災事故發(fā)生經過和應急處置情況;
(三)? 火災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 火災事故的起火原因、災害成因和性質;
(五) 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
(六) 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非公職人員的處理 建議;
(七) 追責問責的人員建議名單及責任事實;
(八) 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及工作要求。
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全體成員 應當逐一確認調查報告并簽名。
第二十二條 火災事故調查組應當自重大、較大火災事故發(fā) 生之日起60日內,自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 故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提交火災 事故調查報告。
特殊情況下,經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 延長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重大、較大火災事故延長的期 限最長不超過60日,造成人員死亡或重大社會影響的一般火災事 故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日。
第二十三條 下列時間不計入火災事故調查期限,但應當在 提交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時向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說明:
(一) 瞞報、謊報、遲報火災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 因應急處置無法進行現場勘驗的時間;
(三)? 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火災事故審核備案的時間;
(四)? 檢驗、鑒定所需的時間;
(五)? 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開展火災事故調查的時間。
第二十四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批復火災事故調 查報告后,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三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五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火災 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復,事故調查結案。批復應當 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關下級人民政府、火災事故調查 組成員單位、相關單位,抄送有關監(jiān)察機關、檢察機關;涉及完善法 律法規(guī)、制修訂標準規(guī)范建議的,抄告相關立法機關、標準規(guī)范編 制部門。
第二十六條 批復應當對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整改 措施落實及整改落實情況評估提出要求。
第二十七條 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者負責牽頭實 施調查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人民政府批復的火災事故調查報 告,負責輿情答疑、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并會同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共同負責跟蹤督辦批復具體要求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有關機關、部門應當依據人民政府的批復,按照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fā)生單位和負有火災事 故責任的工程建設、中介服務、使用管理和消防產品質量等責任單 位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公職人 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 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關機關、部門和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等, 應當自接到批復之日起90日內,將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 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送作出批復的人民政府,并抄送負責 跟蹤督辦的部門及相關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四章 整改處理評估
第三十條 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結案屆滿1年,負責組織 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應當成立評估組,組織開展相關責任追究情 況、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
第三十一條 評估組由負責組織調查處理的人民政府或負責 牽頭實施調查處理的部門負責人擔任組長,參加火災事故調查的 有關部門派員組成。
第三十二條 評估組應當對火災事故發(fā)生單位、相關單位落 實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并邀請監(jiān)察機關對有關 處理處置、問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評估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 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評估報告內容包括相關責任追究、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落實的情況以及評估結論。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火災事故調 查處理及整改處理評估所需的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