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進行日常消防監(jiān)督檢查,負責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事故調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確定專(兼)職消防民警。
第九條 社區(qū)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宣傳防火、滅火和應急逃生知識,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單位應當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職責,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十一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⑾腊踩攸c單位標志在顯著位置標識;
?。ǘ┟考径认蚬矙C關消防機構報告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和履行消防安全義務的情況;
?。ㄈ┐_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自確定或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二節(jié) 消防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內容的消防規(guī)劃納入城鄉(xiāng)規(guī)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消防規(guī)劃由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組織編制,區(qū)(市)縣人民政府參與編制。
第十三條 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guī)劃中應當規(guī)劃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劃依法提供消防用地。
第十四條 市和區(qū)(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消防規(guī)劃和技術標準,建設、配置和維護消防站、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設施。
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應當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核實,組織有關部門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
第十五條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
除前款規(guī)定外,其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新建、改建、擴建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法進行抽查。對被抽查到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定報送抽查資料。經抽查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停止施工,進行整改。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消防設計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合格或者已經依法備案,需要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