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文物的保護,促進對文物的合理利用,傳承優(yōu)秀的歷史文化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對文物的保護、利用及其相關管理,適用本條例。
文物認定的標準和辦法依照國務院批準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文物工作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
第四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工作,并組織本條例的實施。
市和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文物保護以及相關監(jiān)督管理。
發(fā)展改革、建設、交通、規(guī)劃土地、房屋、經濟信息化、公安消防、綠化市容、水務、工商、教育、旅游、文廣影視、新聞出版、財政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第五條市和區(qū)、縣文物管理委員會負責協(xié)調解決文物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
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設立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文物、歷史、文化、藝術、規(guī)劃、建筑、房屋管理、法律等方面的人士組成,為本市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提供決策咨詢意見。
第六條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文物保護事業(yè)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
第七條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以及文物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會同市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文物保護專項規(guī)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相應的城鄉(xiāng)規(guī)劃。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和保護,應當作為總體規(guī)劃和詳細規(guī)劃的強制性內容。
第八條文物、教育、新聞出版、文廣影視等行政管理部門,學校、社區(qū),以及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文物知識,增強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
第九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或者通過捐贈、資金投入、舉辦公益性文物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等方式參與文物保護。
鼓勵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參與文物普查、文物知識的宣傳和講解以及輔助服務等工作。市和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知識培訓。
第十條本市鼓勵和支持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guī)劃,通過推動與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合作,推進文物保護科技創(chuàng)新,促進文物保護科學技術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章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一條相關部門履行下列職責時,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應當征詢同級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一)市和區(qū)、縣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城鄉(xiāng)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或者進行土地出讓前;
(二)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和區(qū)、縣人民政府確定舊城區(qū)改建范圍;
?。ㄈ┦蟹课菪姓芾聿块T確定符合其他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項目;
(四)其他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征詢意見的情況。
第十二條不可移動文物根據其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依法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由區(qū)、縣人民政府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并公布為文物保護點。
第十三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核定公布,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名錄,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國務院備案。
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由文物所在地的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名錄,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文物保護點由文物所在地的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布,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本市建立對不可移動文物的定期評估制度。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五年對市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評估。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五年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經評估,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價值發(fā)生明顯改變的,可以依法予以升級、降級或者撤銷。
不可移動文物的升級,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guī)定核定公布和備案。
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的降級或者撤銷,由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并經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單位和文物保護點核定、升級、降級、撤銷前和定期評估時,市和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委員會論證,征詢同級規(guī)劃土地、房屋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并公示征求社會意見。
第十七條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報市人民政府劃定后予以公布;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劃定后,由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報國務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區(qū)、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由所在地的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區(qū)、縣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擬定必要的保護范圍,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劃定后予以公布。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會同市規(guī)劃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外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劃定、批準前,市和區(qū)、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