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國家調整行業(yè)差別費率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浮動費率檔次標準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衛(wèi)生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提出調整方案,采取聽證會、征求意見會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基金應當留有5%的儲備金,在工傷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內專設儲備金科目。
儲備金在發(fā)生重大事故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并報財政部門核準后支付使用。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待遇由經辦機構按《條例》及本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由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年度支出預算計劃,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并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勞動能力鑒定費包括: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臨床特殊檢查費用的補助;
(二)聘用鑒定專家的專項津貼費;
(三)鑒定標準的專家論證及其他技術咨詢費;
?。ㄋ模╄b定專家的政策培訓費用。
第十五條 工傷保險事故預防費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安全生產監(jiān)督部門提出工傷保險事故預防年度規(guī)劃和支出預算計劃,經市財政部門核準后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劃撥,專款專用。
工傷事故預防費包括:
?。ㄒ唬β毠みM行工傷事故預防宣傳教育;
?。ǘζ髽I(yè)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事故預防和政策法規(guī)培訓;
?。ㄈ┕鹿暑A防宣傳材料圖冊匯編;
?。ㄋ模╅_展工傷事故預防政策研究。
第三章 工傷認定
第十六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ㄒ唬┰谑薪涋k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yè)務的用人單位;
?。ǘ┪匆勒毡疽?guī)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的,經市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
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負責下列用人單位的工傷認定:
?。ㄒ唬┰趨^(qū)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業(yè)務的用人單位;
?。ǘ┪匆勒毡疽?guī)定辦理工傷保險手續(xù)的,經區(qū)級工商行政部門登記注冊的用人單位。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發(fā)生工傷事故后,應當立即組織人員搶救傷員。發(fā)生重大傷亡工傷事故的,必須在第2個工作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將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簡要過程和人員傷亡及搶救治療情況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