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道路交通行為,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屬的交通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新區(qū)、機場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設、規(guī)劃、安全生產監(jiān)督、工商、城管、市政、教育、農機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志愿服務,協(xié)助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第二章 交通安全責任和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fā)展相適應,落實有關經費和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勤隊伍建設,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全社會參與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落實轄區(qū)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和突發(fā)事件交通保障機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定期組織評價交通安全狀況。
鎮(zhèn)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轄區(qū)單位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加強社區(qū)(村)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建設。
第六條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在交通安全管理中依法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七條 規(guī)劃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經評價不符合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的,應當進行調整;無法調整的,不得予以批準。
規(guī)劃等部門在審批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改為商業(yè)、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等用途時,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產生重大影響的,可以要求建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互聯網、新聞媒體等途徑發(fā)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公告,提供道路交通安全咨詢和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定期向社會公布限速、限制通行、監(jiān)控設備控制路口、路段等信息;適時調整交通標志、標線。
第九條 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保障道路完好,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guī)劃、設計、建設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條 種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在道路上的廣告牌、管線、照明設施、過街設施、非交通指示牌等,應當與交通安全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和標線,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當出現影響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或者道路交通安全的情況時,其產權單位應當及時排除妨礙;產權單位與使用單位或者管理單位對排除妨礙責任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專業(yè)客貨運輸企業(yè)、汽車出租企業(yè)、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yè)應當建立專門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其他企業(yè)和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00 人以上的應當配備專門人員負責;300人以下的應當確定有關人員負責。
單位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中、小學校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對學生進行交通安全知識教育,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活動,并將學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納入操行評定。
學生上下學時間,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應當選派教職員工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護學校周邊的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三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單位,應當經常對社會公眾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發(fā)布交通安全公益廣告,普及交通安全知識,及時公布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的交通管理措施。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每天安排播放交通安全公益廣告。
道路沿線的商業(yè)廣告每年應當發(fā)布占有一定比例的交通安全公益廣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