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 10 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xù),領取牌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ㄒ唬┪唇涬妱幼孕熊嚠a品備案的;
?。ǘ┳罡哕囁?、制動性能、整車重量、電動機功率、蓄電池標稱電壓、外型尺寸超過國家技術標準以及其他影響行駛安全的;
?。ㄈ┥米云囱b、改裝的;
?。ㄋ模┪窗凑找?guī)定刻制編碼的;
?。ㄎ澹┳C明材料虛假、無效的。
除過境電動自行車外,非本市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駛。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駕駛人安全信息卡制度。安全信息卡主要記載機動車駕駛人基本信息、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累積記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領取安全信息卡。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應當攜帶安全信息卡,并與駕駛證同時使用。安全信息卡遺失、損壞的,應當及時申請補辦。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主動了解本人安全信息記錄情況,一個周期內累積滿 12 分的,應當主動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學習和考試,不接受學習和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七條 機動車所有人和機動車駕駛人姓名(單位名稱)、住址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 30 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重新辦理行駛證、駕駛證;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駕駛人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后 30 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規(guī)定的停車場(點)依次停放。未設非機動車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進入居民小區(qū)內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停車泊位停放。貨運和中型以上客車因特殊情況需要長期或者定期在居民小區(qū)內停放的,應當征得小區(qū)業(yè)主委員會或者小區(qū)管理機構同意。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二十九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乘車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有關道路通行規(guī)定,主動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實施道路通行管理。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道路和交通流量等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及時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等措施;根據(jù)城市交通狀況適時調整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的限制通行、禁止通行范圍。
除因緊急情況實施的臨時措施外,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交通管制等措施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遵守下列通行規(guī)定:
?。ㄒ唬﹪澜米砸愿倳r、競速等形式進行飚車活動;
?。ǘ﹪澜┲闲?、赤腳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機動車時吸煙、飲食、使用移動電話等;
?。ㄈ┡R時停車時駕駛人不得離開機動車,遇有妨礙交通的情況須立即駛離;
?。ㄋ模┏龂栏褡袷貐^(qū)域禁鳴規(guī)定外,晚上 22 時后至凌晨 5時前,嚴禁在市區(qū)道路和居民小區(qū)鳴喇叭;
?。ㄎ澹┓?、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出租汽車需要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客時,應當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泊位???,沒有專用停車泊位的,可以在禁止停車或者禁止臨時停車以外的道路右側???。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泊位??可舷驴蛻敿赐<撮_,不得停車候客。
第三十二條 起重機、挖掘機、壓路機等影響道路結構和通行安全的施工機械需要上道路行駛時,距離在 2 公里之內的,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于晚上 22 時后至凌晨 6 時前,經申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線路上道路行駛;超過2 公里的,必須使用運輸工具裝運。
第三十三條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坏糜惺褂檬謾C、收聽便攜式音響設備等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
?。ǘ┺D彎時提前打手勢示意或者開啟轉向燈,嚴禁突然轉彎;
(三)經過公交站臺時減慢車速,注意避讓上下公交車的乘車人;
?。ㄋ模┳孕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 12 周歲以下的人員,搭乘人員必須面朝前騎坐;
?。ㄎ澹┳孕熊?、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者搭乘人員不得撐傘;
?。┎坏民{駛加裝動力裝置的自行車、三輪車和拆除、改變原有限速裝置的電動自行車;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通過設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所行駛方向提前駛入相應的導向車道。進入導向車道的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導向車道交通信號指示通行,不得變更車道,不得壓線、越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