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排水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廣州市人民政府令2010年第25號
發(fā)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0-01-18
實施日期:2010-03-01
第三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氯潘艿溃恋K他人排水的;
?。ǘ┥米哉級骸⒉鹦?、填埋或者穿鑿排水設施的;
(三)向排水設施傾倒垃圾、廢渣、施工泥漿水、污水處理后的污泥等廢棄物的;
?。ㄋ模┫蚺潘O施傾倒、排放腐蝕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損壞或者盜竊井蓋、雨水篦子等排水設施的;
(六)擅自啟動閘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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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ò耍┢渌麚p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雨污分流的要求建設排水設施或者在實施雨污分流的區(qū)域實行雨水管和污水管混接的;
?。ǘ┻`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將公共排水設施的設計方案報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未按照《排水許可證》記載的內(nèi)容排水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未依法辦理《排水許可證》變更或者延續(xù)手續(xù)排水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未經(jīng)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ㄒ唬┻`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未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移動、改建公共排水設施的;
?。ǘ┻`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未辦理接駁手續(xù)擅自接駁公共排水設施的;
?。ㄈ┻`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瞞報進出水水質(zhì)、水量等有關情況的;
?。ㄋ模┻`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未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進行養(yǎng)護維修,造成設施損壞或者不能正常運行的;
?。ㄎ澹┻`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共排水設施的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損害公共排水設施的,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對未造成設施實際損壞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設施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構成治安違法行為或者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內(nèi)設置排污口的,由區(qū)、縣級市人民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停產(chǎn)整頓。
第四十一條 對阻撓、妨礙排水設施的管理、保護、養(yǎng)護維修或者損害排水設施行為的,排水設施的所有人、管理單位或者養(yǎng)護維修責任單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勸告和制止,并告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事業(yè)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