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管理辦法
發(fā) 文 號:令2014年第263號
發(fā)布單位: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發(fā)布日期:2014-03-19
實施日期:2014-05-01
第十八條 駕駛人臨時停車時間少于預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按照第十五條第一款確定的計費標準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臨時停車時間少于預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一個繳費時間單位及以上的,余額退回駕駛人。
駕駛人超過預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應當在車輛駛離停車位的次日二十四時前按照第十五條第一款確定的計費標準,繳納兩倍的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第十九條 因繳費系統(tǒng)故障造成繳費錯誤的,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jù)實際停放時間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多收的費用應當退回。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ㄒ唬┰谝归g等非交通繁忙時段使用道路停車位的;
?。ǘ﹫?zhí)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警車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免收停車費的車輛使用道路停車位的。
路邊臨時停車位的使用時間、免費停車時段等事項另行規(guī)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道路停車設施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在道路停車位停放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找?guī)定支付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ǘ┌凑找?guī)定的時間和停車位停放;
?。ㄈ┌凑盏缆讽樞蟹较蛲7?;
?。ㄋ模┱_使用收費設備;
?。ㄎ澹┓牡缆吠\嚬芾韴?zhí)法人員的指揮;
?。┮蚪煌ü苤啤F(xiàn)場管制、突發(fā)事件處置、應急搶險等特殊情況需要即時駛離車輛的,應當立即駛離。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停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位內(nèi)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與道路停車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道路停車設施管理,加強維護,保持道路停車設施完好,方便道路停車使用。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根據(jù)管理需要,可以在道路停車路段配套設置交通監(jiān)控設施,監(jiān)控信息應當與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聯(lián)網(wǎng)。
第二十四條 設置有道路停車設施的路段,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標牌,向社會公示道路停車位的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監(jiān)督投訴電話、操作規(guī)程及其他規(guī)定事項,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五章 服務規(guī)范
第二十五條 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經(jīng)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期間應當統(tǒng)一著裝。
第二十六條 道路停車管理人員應當遵守道路停車管理規(guī)范,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捎面i車、設障等方式強迫駕駛人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ǘ⒌缆吠\囄怀鲎饨o單位或者個人作為專用停車位;
?。ㄈo正當理由拒絕車輛停放。
第二十七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以下服務:
(一)實行智能化停車收費;
?。ǘ┑缆吠\囄皇褂脿顩r等信息咨詢;
?。ㄈΤ瑫r停車者預提醒;
?。ㄋ模┘皶r處理繳費故障;
?。ㄎ澹┢渌奖泷{駛人停車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社會公眾對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舉報,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將處理情況及時答復投訴人。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位內(nèi)的機動車受損或者車內(nèi)財物丟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機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或者報警,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協(xié)助。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guī)定,造成道路停車位內(nèi)的機動車受到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機動車駕駛人因過錯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或者其他車輛損毀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違反道路停車管理的行為,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關于違反機動車臨時停放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拖移車輛:
?。ㄒ唬┰谠试S停放時段以外停放的;
?。ǘ┪窗凑找?guī)定啟動繳費程序的;
?。ㄈ┏^繳費確定的停放時間停放且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補繳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的;
?。ㄋ模┪窗凑胀\囄粯司€、停車類型停放的;
?。ㄎ澹┰诘缆吠\囄粌?nèi)未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的。
駕駛人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除應當按照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標準補繳應繳費用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規(guī)定予以處罰,并納入個人信用征信系統(tǒng)。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記錄的停車信息資料,可以作為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行為依法予以處罰的證據(jù)。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故意或者過失損毀停放車輛或者道路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者恢復原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逾期未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二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一萬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及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城市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服務規(guī)范的,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三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由監(jiān)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原咪表停車項目停車卡的余額可繼續(xù)用于道路臨時停車,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