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標考核內容及對象
第五條 目標考核依據(jù)。
(一)省政府下達我市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
(二)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年度計劃等所確定的安全生產目標任務以及市委、市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部署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三)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授權和職能分工,由部門完成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六條 目標考核內容。
(一)控制目標??刂颇繕藶楫斈臧踩a工作的主要控制指標。
1、各類安全生產事故死亡人數(shù)(含道路和水上交通、工礦商貿、農業(yè)機械、火災、鐵路運輸事故死亡人數(shù));重點行業(yè)(領域)事故死亡人數(shù)、重傷人數(shù);較大、重大、特別重大事故起數(shù)及增降幅度、比例等。
2、億元GDP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礦商貿企業(yè)從業(yè)人員10萬人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萬車死亡率、煤礦百萬噸死亡率等事故率。
(二)工作目標。工作目標為安全生產工作主要任務和要求。
主要包括: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情況,年度及階段性工作計劃安排情況,有關職能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情況,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情況,省、市掛牌重大安全隱患整治情況,以及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交辦的有關工作任務情況。
目標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由市安委會制定,經市政府批準后下達。
第七條 目標考核對象為各縣(區(qū))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fā)區(qū)商貿園管委會,中央、省駐巴單位和市屬企、事業(yè)單位及其第一責任人和分管責任人。
第四章 目標的分解與調整
第八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市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安全生產目標,逐級量化分解,并將分解落實情況抄送市安辦。
第九條 目標分解下達后,一般不對目標進行調整。在實施過程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確需調整目標的,必須在本年度9月底前,專題請示市政府批準后(同時抄送市安辦),由市安委會或市政府目督辦下達調整方案。
(一)因國家安全生產統(tǒng)計政策和口徑發(fā)生變化;
(二)因不可抗拒的客觀因素使目標不能實現(xiàn)的;
(三)涉及安全生產全局工作任務變化和其他特殊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