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水利工程的正常運行,確保安全度汛,發(fā)揮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廣東省河道堤防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河道(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和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和利用適用本辦法:
(一)防洪、防潮、排澇工程;
?。ǘ┬钏?、引水、供水、提水和農業(yè)灌溉工程;
(三)防漬、治堿工程;
(四)水利水電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測、三防(防汛、防風、防旱)通訊工程;
(七)其他水資源保護、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河道堤防是指河床以及直接依附河道興建的堤、壩、防護林草、護坡、涵、閘、泵站等與河道配套發(fā)揮作用的興利防害水工程。
本辦法所稱水閘是指最大過閘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的大型水閘;最大過閘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上、1000立方米/秒以下的中型水閘;最大過閘流量100立方米/秒以下的小型水閘。
本辦法所稱水庫是指總庫容10000萬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庫;總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上、10000萬立方米以下的中型水庫;總庫容10萬立方米以上、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
本辦法所稱灌區(qū)是指灌溉面積50萬畝以上的大型灌區(qū);灌溉面積5萬畝以上、50萬畝以下的中型灌區(qū);灌溉面積5萬畝以下的小型灌區(qū)。
本辦法所稱泵站是指裝機流量50立方米/秒以上或裝機功率10000千瓦以上的大型灌溉、排澇泵站;裝機流量10立方米/秒以上、50立方米/秒以下或裝機功率1000千瓦以上、10000千瓦以下的中型灌溉、排澇泵站;裝機流量10立方米/秒以下或裝機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小型灌溉、排澇泵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理順管理體制,明確責、權、利關系,保障河道和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運行。凡與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有關的部門,必須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河道和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執(zhí)行,并在上級和同級防汛指揮機構統(tǒng)一領導下做好防洪調度工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本著專業(yè)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充分依靠群眾,切實管理好河道和水利工程。各地應建立健全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機構,保障河道和水利工程安全、高效運行。
市、縣(區(qū))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
第六條 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tǒng)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加強防護,確保暢通。
本市轄區(qū)內的河道,東江干流按有關規(guī)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西枝江干流從惠城區(qū)東新橋入東江河口至惠東西枝江水利樞紐的河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惠城中心區(qū)、仲愷高新區(qū)內河涌的主干流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具體按《惠州市市區(qū)河涌管理暫行規(guī)定》執(zhí)行;其他河道按轄區(qū)由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
河道及堤防工程執(zhí)法檢查、維修養(yǎng)護等日常監(jiān)管按“屬地管理、地方負責”的原則實行管理,由河道兩岸堤防管理單位相應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其中西枝江和新開河位于惠城中心區(qū)無堤防的東平半島河段沿岸按照現有沿江岸線或規(guī)劃岸線外延10米范圍確定。
城市規(guī)劃區(qū)范圍內河道管理范圍應與城市藍線和黃線管理相適應。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七條 本市轄區(qū)內的水利工程按下列規(guī)定實行分級管理。白盆珠水庫由市政府管理,天堂山水庫和顯崗水庫由所在地縣政府管理,潼湖水利工程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惠州大堤南堤和北堤、增博聯和水庫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縣、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余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管理。未具體劃分規(guī)模等級的水利工程,由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變更水利工程的管理權,應當按照原隸屬關系報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由部門、企業(yè)或個人興建的水利工程,按其隸屬關系由其相應的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監(jiān)管,接受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yè)管理。
第八條 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應當設置專門管理單位,未設置專門管理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有專職人員管理。同一水利工程必須設置統(tǒng)一的專門管理單位。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維護和開發(fā)利用。
本市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的屬性按照《廣東省水利工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為純公益、準公益或企業(yè)性質三類。純公益和準公益性質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經費(包括人員、公用、維修養(yǎng)護經費)按相關規(guī)定,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其中純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經費由財政核撥,準公益性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經費由財政核補。企業(yè)性質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修養(yǎng)護資金由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自行籌集,工程運行、管理和維修養(yǎng)護的資金列入成本核算。
小型水庫管理和經費保障按《惠州市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