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由北京市公安局發(fā)布的《關于快速處理交通事故的通告》(以下簡稱現通告)開始在全市實施。
??? 這個通告是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 結合本市交通事故處理工作的實踐制定的。2001年2月1日頒布的《關于快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有關問題的通告》(以下簡稱原通告)和2003年4月15日頒布的《關于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的通告》同時廢止。
??? 與原通告的內容相比,現通告仍然保持36條的格局,但做了八項重大改進。
??? ■公平
??? 與原通告相比,現通告體現了公平原則———對于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不做“一刀切”;對于機動車之間的交通事故,也強調誰有過錯,誰承擔責任。
??? 現通告規(guī)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且機動車一方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的處理原則。
??? 原通告第四條稱,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因下列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當負全部責任;現通告第八條則改為,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一方當事人有下列過錯的,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雙方當事人均有下列過錯的,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
??? ■擴大
??? 原《機動車駕駛員自行快速解決交通事故的通告》規(guī)定的29種情形,明確擴大為33種情形,同時對于未列舉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無駕駛資格駕車的、酒后駕車的、單方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不適用于自行協商處理。
??? “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車尾部”在原通告中只排名第三十五;而在現通告中,卻是開篇第一名,文字也被簡化為“追撞前車尾部的”。想想二環(huán)路上電子大屏幕的提示語,將“追尾”放在這樣的位置,也就不覺得奇怪了。
??? ■順口
??? 現通告則將拗口的語句全部理順,使人們更容易理解、記憶。
??? 原通告第十九條規(guī)定,機動車變更車道未讓本車道車的;現通告改為———變更車道時,未讓正在該車道內行駛的車先行的。
??? 原通告第六條規(guī)定,支干路不分的,同類車未讓右邊無來車的車的;現通告改為,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在交通標志、標線未規(guī)定優(yōu)先通行的路口,未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