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消防產品監(jiān)督管理工作,預防和減少火災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陜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消防產品生產、銷售、安裝、維護或者維修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消防產品的使用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消防產品是指用于火災預防、滅火救援和火災防護、避難、逃生的產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jiān)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消防產品生產、銷售領域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建立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信息互相通報機制。
省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結果按照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產品監(jiān)督管理職責:
?。ㄒ唬┬麄髫瀼叵婪伞⒎ㄒ?guī)和政策及國家消防產品技術規(guī)范、標準;
?。ǘ┴撠煂ο喇a品市場準入制度執(zhí)行情況以及消防產品使用、維護維修的監(jiān)督檢查;
(三)配合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消防產品生產、銷售的監(jiān)督檢查;
(四)負責使用領域消防產品的年度監(jiān)督檢查和抽檢封樣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除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負責本省消防產品的研發(fā)指導工作。
第六條 消防產品按照不同類別實行強制認證、型式認可、強制檢驗等管理制度;實行強制性認證和型式認可的消防產品,必須按照規(guī)定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型式認可標志和消防產品身份證標志。
第七條 消防產品生產單位對其產品的質量負責,保證出廠產品質量與強制性產品認證、型式認可或者強制檢驗的結果一致。
消防產品生產單位應當提供產品市場準入證明,并明示產品的貯運、安裝、使用要求以及失效、報廢時間。防火材料、阻燃制品生產單位應當將產品的防火阻燃性能指標標示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阻燃制品應粘貼阻燃制品標識。
第八條 消防產品銷售單位和個人應當查驗、保存所銷售消防產品的市場準入證明和有關技術資料,建立進貨檢查驗收、產品流向登記等制度。
第九條 消防產品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配備和使用消防產品,定期進行檢查維護,確保消防產品完好和消防系統(tǒng)運行可靠。
第十條 消防產品維護、維修單位對其維護、維修質量負責。維護、維修后應當張貼標識,標明維護、維修單位以及日期和安全使用期限等。
第十一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符合市場準入要求的消防產品,禁止銷售、使用因運輸、倉儲、保管等原因不能實現設計要求的消防產品。
第十二條 消防產品監(jiān)督檢查的形式:
?。ㄒ唬┍O(jiān)督抽查;
?。ǘεe報的消防產品質量問題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ㄈm棛z查;
?。ㄋ模└鶕枰M行的消防產品隨機性監(jiān)督檢查。
抽查樣品需要進行質量檢驗時,應當送法定的檢測機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