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施工人員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消防安全規(guī)定;
(二)安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
(三)愛護公共消防設施;
(四)不亂堆、亂放易燃、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學習掌握相應的防火、報警、滅火和逃生救生方法。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對住宿場所實行每月、每周定期防火檢查和每日防火巡查的工作制度,特別是應結合實際加強夜間防火巡查。防火檢查、巡查應當填寫檢查、巡查記錄,檢查、巡查人員及其主管人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三十七條住宿場所為租憑時,場所產權單位或個人應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租憑人事先應對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如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能承租。在訂立相關租憑合同時,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要組織全體員工進行防火安全、初期火災撲救、自救逃生等知識的教育培訓,開展演練。
第三十九條住宿場所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四十條嚴禁在居住房間內吸煙。
第四十一條住宿場所內不得使用電爐、電熱器等大功率的電器設備。手機充電器、電視等電器設備應設置固定的使用地點,并放置在不燃材料上,電器設備與周圍的可燃物保持1米以上的距離。
第四十二條嚴禁人員在床上使用以交流電為動力的照明燈具等用電設備。
第四十三條較長時間離開住宿場所時,宜將室內電源切斷。
第四章獎懲
第四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將施工人員住宿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納入內部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單位應當給予表彰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單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為,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或者其他處理。
第四十五條監(jiān)理單位應將施工人員住宿場所消防安全工作作為安全監(jiān)理的重要控制內容。
第四十六條對施工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自治區(qū)消防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施工人員住宿場所的消防安全除滿足上述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自治區(qū)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技術規(guī)范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
第四十八條本規(guī)定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