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燃氣企業(yè),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條件,按本條
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權限,經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實行管道燃氣特許經營的企業(yè),特許經營權經市燃氣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投標等方式決定。特許經營權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五條 燃氣企業(yè)應當在燃氣經營許可證確定的經營內容、區(qū)域、期限內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ㄔO項目符合城市總體規(guī)劃及燃氣專項規(guī)劃要求,并竣工驗收合格;
?。ǘ┯蟹€(wěn)定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
(三)燃氣生產、輸配、儲存、充裝、供應等設施符合國家的相關標準和消防安全、建設質量的要求;
(四)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yè),應當有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的生產設施。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成份的,應當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并進行無害化處置;
?。ㄎ澹┯型晟频慕洜I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薪涍^燃氣專業(yè)培訓合格的操作人員;
?。ㄆ撸┯邪ɑā⑸a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資料和檔案,并設專人管理;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搶險預案以及與供氣規(guī)模相適應的搶險組織、搶修人員、儀器設備和交通工具。
第十六條 燃氣企業(yè)除具備本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外,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消防、質量技術監(jiān)督
等審批手續(xù)。
第十七條 除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外,燃氣主管部門對申請從事燃氣經營的企業(yè)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決定的,頒發(fā)燃氣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8年。需延續(xù)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燃氣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
第十九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氣源有保障的情況下,拒絕向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供氣;
?。ǘ娭朴脩糍徺I指定的燃氣器具;
?。ㄈ┥米赞D讓、質押經營權和特許經營權;
(四)擅自停氣、降壓、停業(yè)或者歇業(yè);
(五)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條 從事瓶裝燃氣經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驘o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供應用于銷售的燃氣;
?。ǘ┯觅A罐、槽車直接向氣瓶充裝燃氣或者用氣瓶互相倒灌燃氣;
(三)使用報廢、非法制造、改裝的氣瓶或者超期限未檢驗、檢驗不合格的氣瓶;
?。ㄋ模┰谖唇浐藴实膱龅卮娣乓殉溲b燃氣的氣瓶;
?。ㄎ澹┤細獬溲b量超過國家規(guī)定的誤差范圍;
?。┦褂梦礃嗣鞒溲b單位的燃氣氣瓶;
?。ㄆ撸┓?、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 瓶裝燃氣經營企業(yè)的燃氣氣瓶殘液量超過規(guī)定的,應當先抽出殘液后再充裝燃氣。
第二十二條 燃氣企業(yè)應當保障燃氣正常供應,不得擅自停止供氣、更換氣種。確需停止供氣、更換氣種的,應當報燃氣主管部門批準,并對燃氣用戶的燃氣供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停業(yè)或者歇業(yè)的,應當提前90日向燃氣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yè)、歇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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