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5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中行政強制規(guī)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制定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改善道路通行條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qū)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四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交通、建設、規(guī)劃、城管、農業(yè)(農業(yè)機械)、安全生產監(jiān)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工商行政管理、衛(wèi)生、教育、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保險監(jiān)管、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
??????? 第五條 本省所有機關、駐鄂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轄區(qū))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履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義務。
??????? 全體公民都應當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意識,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 每年的1月22日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傳日。
???????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模范遵守和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公正、文明執(zhí)法,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
??????? 第七條 對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 第八條 嚴格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準予登記的機動車必須是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并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產品。
??????? 第九條 嚴格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達到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并依法辦理注銷登記。
??????? 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應當具有合法資質。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務應當實行登記制度,登記內容包括報廢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車輛牌號、車輛識別代號、發(fā)動機號碼及回收日期?;厥盏膱髲U機動車必須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下定期集中解體。報廢機動車回收機構不得將報廢機動車出售。
??????? 第十條 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法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項目和方法進行檢驗并建立檔案。
???????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應當在具有合法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實行社會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維修或者保養(yǎng);不得對機動車檢驗附加法定要求以外的條件。機動車檢驗必須嚴格執(zhí)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檢驗機構不得在收費標準之外另行收取任何費用。
??????? 營運機動車在規(guī)定的檢驗期限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經檢驗合格的項目,不再重復進行檢驗。
??????? 嚴禁向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出具虛假檢驗合格證明和發(fā)放檢驗合格標志。
??????? 第十一條 公路客運車輛應當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門或者臨近部位噴涂經營單位名稱和核定的準載人數,并按規(guī)定配備安全防范器材和急救器材。
??????? 公路客運車輛營運時,在普通公路上行駛單程400公里以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單程600公里以上的,應當配備兩名以上具有客運車輛駕駛資格的駕駛員。
??????? 第十二條 用于接送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或者學齡前兒童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必須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按照相關規(guī)定取得校車標牌。校車駕駛人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 第十三條 公路客運車輛、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危險貨物運輸車應當按規(guī)定安裝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行駛記錄設備所記錄的數據是實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證據。
???????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自行選擇購買和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購買、安裝特定型號的行駛記錄設備,禁止執(zhí)法單位和執(zhí)法人員介入行駛記錄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
??????? 第十四條 對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實行登記制度。
??????? 準予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不符合國家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登記。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 辦理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應當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和車輛合格證明。申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登記的,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出具的殘疾人下肢殘疾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符合登記條件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及時登記,發(fā)給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 第十五條 省會城市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對城區(qū)電動自行車采取適當的控制措施。采取控制措施,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 第十六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除依法接受處罰外,還應當依法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學習。
??????? 持本省機動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未達到滿分的,可以申請參加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為期一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每次可以減少其累積記分二分,但一個記分周期內的安全教育減分不得超過四分。
??????? 第十七條 公路客運車輛、城市公交車輛、出租車、重型載貨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所屬單位,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下,對其駕駛人員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的培訓,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五天。
???????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 第十八條 道路主管部門、道路建設養(yǎng)護單位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根據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交通管理的需要以及規(guī)定的職責,按照國家標準在道路上設置和完善相應的交通安全設施。
???????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與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交通安全設施達不到相關標準,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交付使用。
??????? 鄉(xiāng)村、集鎮(zhèn)、居民區(qū)、旅游區(qū)道路以及其他由個人或者組織自建的供機動車通行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置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安全設施。
??????? 第十九條 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之間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未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已建成的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路口、通道、出入口。
???????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除設置機動車通行信號燈外,一般應當設置行人通行信號燈。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設置規(guī)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
??????? 農村公路穿越集鎮(zhèn)、市場的路段或者路口應當設置交通信號燈、道路照明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隔離欄等交通安全設施。沒有設置交通信號燈的,應當設置規(guī)范的警示標志、讓行標志。
??????? 學校、幼兒園、醫(yī)院、養(yǎng)老院周邊地區(qū)和居民聚居區(qū)等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應當依照規(guī)定設置交通安全設施。
??????? 第二十條 道路主管部門、道路建設養(yǎng)護單位以及道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經常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進行檢查,發(fā)現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治理、改進措施。
??????? 單位或者個人發(fā)現道路及其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可以向道路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對道路及其配套設施負有養(yǎng)護管理責任的單位報告。接到報告后,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先行采取警示和防護措施,并及時治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
??????? 第二十一條 改建或者擴建道路,應當采取機動車通行疏導措施,設置警示標志,并保障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通行。
??????? 第二十二條 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因工程建設需要中斷國道、省道或者高速公路的,應當在省內或者省以上影響較大的新聞媒體上公告施工時間、期限及交通疏導措施。
??????? 第二十三條 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劃。規(guī)劃部門審批時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劃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調整。
??????? 城市道路沿線的大型建筑依法改變?yōu)樯虡I(yè)、會展、娛樂、餐飲、教育培訓機構等用途的,或者在城市道路沿線建設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改建前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可能對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與建設單位會商,采取相應的措施。
??????? 第二十四條 城市停車場建設應當與城市建設和改造同步進行。公共停車場、公交停車場(停車站)、公路客運車輛停靠站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依法保障停車場建設用地。
???????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筑、商業(yè)街區(qū)、居民區(qū)、旅游區(qū)、大(中)型建筑等,應當按照標準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規(guī)劃和標準建設停車場或者配置專門的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
??????? 鼓勵單位、個人興辦停車場或者出租自有場地供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停放車輛。
??????? 公共停車場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殘疾人車輛停放專用泊位,建設配備必要的無障礙設施。
???????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停車位不足的城市街區(qū),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道路主管部門可以在道路上施劃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泊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車泊位。施劃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占用盲道。
??????? 按照前款規(guī)定施劃的道路停車泊位的停車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部門核定,收取的費用全部用于道路停車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
??????? 因緊急情況或者舉辦大型活動,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道路范圍內確定臨時停車區(qū),或者暫停道路停車泊位的使用。
???????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公交發(fā)展規(guī)劃,采取有效措施優(yōu)先發(fā)展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具備條件的,應當設置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和港灣式??空九_。
??????? 開辟或者調整城市公交車輛、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道路上的行駛路線、站點,有關部門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公眾意見,并向社會公告。
??????? 第二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城市客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合理、方便群眾的原則,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出租車臨時??空军c。在沒有設置出租車臨時??空军c的道路上,出租車應當遵守機動車臨時停車的規(guī)定。
???????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 第二十八條 省會城市和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城區(qū)行駛的摩托車實行總量控制。實行總量控制,應當舉行聽證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