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定一定路段和區(qū)域禁止摩托車通行,并設置相應的禁行標志。
??????? 摩托車不得牽引機動車、非機動車;不得為非機動車助力。
??????? 第二十九條 運送貨幣和有價證券的押運車、執(zhí)行郵件運輸投遞任務的郵政車,可以在禁停地段臨時停車,在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況下通過禁行路段。
??????? 第三十條 城市公交車輛和公路客運車輛應當按照指定的線路、地點行駛或者停靠。公交車輛應當靠邊、按序、單排進出停車站點,不得在站外??可舷鲁丝停诔鞘兄行某菂^(qū)外營運不得超員載客。公路客運車輛在城市中心城區(qū)不得在客運站、??空军c以外的地方停車上下乘客。
??????? 劃設公交車輛專用車道的道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公交車輛和校車應當在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內行駛,除公交車輛和校車外,其他機動車不得在公交車輛專用車道內行駛。遇專用車道前方有障礙時,公交車輛和校車可以臨時借用相鄰車道,超越障礙后應當駛回專用車道。
??????? 客運班線途經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qū)公路達不到夜間安全通行條件路段的,交通部門不予審批夜間客運班線,并督促客運企業(yè)落實客運班車夜間運行的規(guī)定?! ?br />
??????? 第三十一條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guī)定,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駕駛非機動車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不得在機動車之間穿行。
??????? 第三十二條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只準搭載一名十二周歲以下的兒童。搭載學齡前兒童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 十六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時,不得載人。
??????? 第五章 高速公路特別規(guī)定
??????? 第三十三條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實行全省統一管理。
??????? 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負責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高速公路沿線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應當協助做好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程標準和技術規(guī)范。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設施、服務區(qū)及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辦公用房建設應當納入高速公路建設計劃,與高速公路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施工。
???????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辦公用房建設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 高速公路限速標志標明的時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符合安全、暢通、便捷的要求。
??????? 第三十五條 遇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施工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和交通部門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相互通報情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警示標志或者發(fā)布公告。
??????? 第三十六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 (一)超車時應當與前后車輛保持安全的距離,并按規(guī)定使用轉向燈;
??????? (二)遇前方因交通事故、交通管制導致交通阻塞,以低于高速公路規(guī)定最低時速通行時,除執(zhí)行救援、清障等任務的專用車輛外,其他車輛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并在行車道上依次排隊停車等候或緩慢跟行,不得占用緊急停車帶停車或行車;
??????? (三)不得在匝道、加速車道或者減速車道上超車、停車;
??????? (四)不得在行車道、加速車道、減速車道、匝道上停車檢修車輛;
??????? (五)除遇到障礙、發(fā)生故障以及發(fā)生交通事故必須停車外,不得隨意停車;
??????? (六)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得載人,并在最右側行車道靠右側通行;
??????? (七)通過施工路段時,不得違反禁令、警示標志和標線的指示行駛;
??????? (八)不得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
??????? 第三十七條 高速公路上故障車輛和事故車輛的拖曳、牽引實行社會化服務。實施救援、清障的車輛應當服從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交通警察的指揮,確保安全作業(yè)和高速公路的安全、暢通。
??????? 高速公路上的救援、清障車輛應當按照標準安裝示警燈,噴涂明顯的標志圖案。執(zhí)行救援、清障任務時,應當開啟示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高速公路清障或者拖曳、牽引車輛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
??????? 第三十八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養(yǎng)護、維修作業(yè)時,應當按照規(guī)定實行作業(yè)交通安全控制。作業(yè)人員應當穿戴有安全防護標志的服裝;作業(yè)車輛、機械應當噴涂統一的標志和顏色,行駛和作業(yè)時開啟示警燈,夜間還應當設置紅色示警燈。
??????? 車輛在施工路段行駛時,不得穿越隔離設施進入施工控制區(qū)域,應當避讓正常行駛的作業(yè)車輛。高速公路流動清掃人員應當穿戴有安全防護標志的服裝,清掃行車道時應當逆車行方向作業(yè),并注意觀察、避讓通行車輛,通行車輛遇路面流動清掃人員作業(yè)時,應當減速避讓。
??????? 高速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單位為維修高速公路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應當征得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機構的同意,并按規(guī)定采取交通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 第六章 交通事故處理
??????? 第三十九條 依法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資金籌措、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 第四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按照規(guī)定迅速處理。接到重大傷亡以及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或者其他危險品運輸時發(fā)生泄露等有重大影響的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同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重大交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后,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迅速派員趕赴現場,實施緊急救援;造成重大人員傷亡的,事故發(fā)生地的人民政府負責人應當到現場指揮救援和善后工作。
??????? 第四十一條 過往車輛駕乘人員、行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發(fā)現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應當協助當事人實施救援,并及時報告醫(yī)療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 醫(yī)療機構接到救援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請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通知后,應當及時派出急救車輛和人員實施搶救,任何醫(yī)療機構不得推諉、拒絕、拖延。醫(yī)療機構因醫(yī)務人員、技術或者設備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救護的,應當派出醫(yī)務人員轉送到有救護條件的醫(yī)院搶救。
??????? 第四十二條 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或者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書面通知后,應當即時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支付或者墊付,墊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因延時支付或者墊付造成后果的,承保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三條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急救期間確需使用的藥品應予使用,確需進行的醫(yī)療技術檢查應予進行。危險期過后的治療階段,用藥范圍和醫(yī)療技術檢查項目參照社會醫(yī)療保險用藥和醫(yī)療技術檢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 對受傷人員是否應當出院存在爭議的,可以由衛(wèi)生主管部門及醫(yī)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派員聯合認定,必要時,可以委托法醫(yī)鑒定。對確實不需要留院治療的,應當勸其出院,拒不出院的,繼續(xù)住院期間費用自理。
??????? 第四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勘查完畢,當事人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迅速恢復交通。當事人無法及時實施或者拒不實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道路清障機構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現場,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 第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查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查閱或者復制道路收費站、渡口以及其他有關單位記載過往車輛信息資料的,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
???????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及時送達當事人。
???????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認定分為: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 認定交通事故當事人責任的具體規(guī)則,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車輛已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沒有參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車輛,由該車輛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當于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責任限額賠償。
??????? 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屬于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 (一)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全部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 (二)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的賠償責任;
??????? (三)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六十的賠償責任;
??????? (四)非機動車、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