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交通站場(以下簡稱“公交站場”)及附屬設施的管理,提高公交站場的服務水平,營造暢通、安全、有序、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環(huán)境,根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guī)范》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交站場包括:
韶關市區(qū)(包括湞江區(qū)、武江區(qū),下同)公交換乘樞紐站、公交首末站、公交中途站及其所有標識和候乘設施,含公交候車亭附屬的廣告設施等。
第三條 韶關市區(qū)內公交站場的布局規(guī)劃、建設、管理、使用、維護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本市公共交通站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并根據城市總體規(guī)劃、城市公交線網規(guī)劃及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發(fā)展需要,對韶關市區(qū)公交站場統一進行布局規(guī)劃,負責韶關市區(qū)公交站場的建設、遷移、養(yǎng)護、維修以及公交候車亭附屬廣告設施的管理等工作。
市發(fā)改、財政、規(guī)劃、國土、住建、城管、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協助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公交站場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交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交通規(guī)劃。
第六條 公交站場應當根據城市發(fā)展規(guī)劃、城市公交線網布局規(guī)劃、常住人口分布、公眾出行需求、道路條件等情況優(yōu)化設置。
第七條 城市主次干道、等級公路的建設單位在實施道路建設時,應同步規(guī)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公交站場設施。新建、改造的城市主、次干道應當規(guī)劃建設港灣式公交站點、設置公交候車亭。中途站的建設應按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的具體樣式、規(guī)格實施,并積極采用節(jié)能減排的新能源、新技術和新設備。具備條件的其他道路、路段也應參照實施。規(guī)劃主管部門在核發(fā)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八條 城市總體規(guī)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交站場用地和空間,未經有關規(guī)劃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公交站場的設置應符合安全、便民、節(jié)能環(huán)保的要求,站點間隔設置應當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站、場、廠設計規(guī)范》要求,覆蓋半徑為250~300米,站點間隔為500~600米,特殊站點間隔的距離應根據實際情況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規(guī)劃主管部門共同研討后確定,以保證公交車輛運行效率和道路通行效率,達到節(jié)能減排的目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配套建設公交樞紐站、首末站或中途站等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聚居人口達2萬人或以上居住區(qū)的;
(四)新建或者擴建日均人流量2萬人/次或以上商業(yè)中心的;
(五)新建或者擴建聚集人口達2萬人或以上工業(yè)園區(qū)的。
第十一條 公交站場名稱應當以中文命名為主,其它譯名為輔。其它譯名以現行譯法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 不同線路同一站點的公交站場名稱應當統一,且具有唯一性。
第十三條 公交站場名稱的命名應順應城市發(fā)展需要,兼顧城市歷史文化保護需要,以及市民認知習慣,并具有長期性和穩(wěn)定性。
第十四條 公交站場命名可優(yōu)先考慮以下因素:
(一)站點所在地區(qū)、道路、街道(鎮(zhèn))、政府機構、居委會(村)的名稱;
(二)站點周邊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古跡、歷史文化及旅游景點的名稱;
(三)站點附近的立交、重要路口等有利于確認方位的大型市政設施的名稱;
(四)公路、鐵路、水路等交通樞紐站場的名稱;
(五)公交站場所在場地的使用權提供單位或出資建設單位的名稱。
第十五條 公交站場名稱以所在地區(qū)、道路、愛國主義教育基地、文物古跡、公共設施、標志性建(構)筑物、歷史文化及旅游景點的名稱命名的,應當使用地名管理相關部門所規(guī)范的名稱;沒有規(guī)范名稱的,可使用當地社會約定俗成的名稱。
第十六條 公交站場命名一般不加注副站名,必要時,加注副站名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擬加注的副站名是市級以上單位確定的重點文物古跡、旅游景點的;
(二)擬加注的副站名是重要的公共服務性設施的;
(三)擬加注的副站名是對公交站場擁有產權或出資建設該站的單位,且命名無異議的;
(四)擬用建筑物等名字申請加注副站名的,提請單位需對申請加注副站名的建筑物擁有產權或出資建設該站,且命名無異議的。
第十七條 市區(qū)公交站場的建設,應根據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規(guī)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組織實施。如有企業(y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投資建設以及工業(yè)園區(qū)和居住區(qū)自行建設的公交站場,應當符合公交站場相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并接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和管理,符合移交條件的,建設單位應當移交至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管理,并在工程驗收合格后報備相關建設資料。
第十八條 與文化、體育、商業(yè)等大型建設工程項目配套的公交樞紐站、首末站和中途站等公交站場的建設,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并辦理相關建設手續(xù)。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并應當保障配套站場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交中途站前不能設置妨礙市民候乘及上下車的設施,公交中途站及其上下行方向30米內,專供公共汽車進出站使用,其他車輛不得停靠使用。
公交站場??繀^(qū)域空間尺度應當按照相關規(guī)定,充分顧及公交線路聚集程度。??繀^(qū)段長度內的候車區(qū)域及其與人行道之間的連接區(qū),除必要的候車亭和少量樹木外,不得建有其他設施。
第二十條 候車亭的建設應當考慮人行道的寬度、地面及地下設施的具體情況,避免給行人通行帶來不便,人行道寬度少于3米的公交中途站不設置候車亭。
候車站臺高度宜采用0.15米~0.20米,站臺寬度不宜小于2米;當條件受限時,站臺寬度不得小于1.5米。同時站臺高度應結合人行道情況合理設定,方便老幼病殘乘客上下車。候車區(qū)域與人行道之間應當設置無障礙通道。
第二十一條 公交站場的施工建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須按核準的位置、面積動工建設。建設若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應取得相關部門的許可后方能施工;
(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圍蔽設施,夜間應設置安全警示燈或反光標志;懸掛或擺放挖掘許可證,并在核定范圍和期限內施工;
(三)確實影響公交車???、市民候乘的,施工前必須提前3日在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眾信息網站刊登通告后方可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