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合理利用道路資源,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根據(jù)《深圳經(jīng)濟特區(qū)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和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臨時停放機動車的道路停車位及其附屬設施(以下稱道路停車設施)的規(guī)劃、設置和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臨時停放的機動車包括微型、小型、中型客車及微型、輕型貨車,其他機動車的道路臨時停放管理另行規(guī)定。
本辦法所稱道路停車設施是指在道路紅線范圍之內設置的停車位及停車收費、監(jiān)控、標志、標線等設施。
第三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是機動車道路臨時停放(以下稱道路停車)的主管部門,負責道路停車及道路停車設施的規(guī)劃、設置和管理,并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下稱道路停車管理單位)負責具體實施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的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道路停車違法行為,并可以委托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實施與道路停車違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處罰。
市發(fā)改、財政、規(guī)劃、建設、城管、市場監(jiān)管、水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規(guī)定,共同做好道路停車管理工作。
第四條 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jù)道路停車設施設置規(guī)劃,設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車設施;
?。ǘ┴撠煹缆吠\囋O施維護;
(三)對道路停車位內的車輛停放秩序進行管理;
(四)依法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ㄎ澹﹨f(xié)助實施公共停車信息系統(tǒng)的建設;
?。┦芪袑嵤┑缆吠\囘`法行為相關的行政處罰;
?。ㄆ撸﹨f(xié)助開展道路停車路段的交通秩序管理;
?。ò耍┦薪煌ㄟ\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管理職責。
第五條 道路停車設施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道路停車設施規(guī)劃和設置
第六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jù)國家有關規(guī)范,結合我市道路實際狀況,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置規(guī)范。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jù)全市及片區(qū)道路交通狀況,結合周邊停車需求及道路實際情況,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置規(guī)劃,向社會公布。
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置規(guī)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欣谌械缆方煌ㄕ{控,緩解交通擁堵;
?。ǘ┓系缆吠\嚭偷缆方煌ò踩芾硪?guī)定;
?。ㄈ┓奖銠C動車臨時停放。
第八條 設置道路停車位應當符合設置規(guī)范和規(guī)劃,以下路段和區(qū)域禁止設置道路停車位:
?。ㄒ唬┛焖俾分鞯馈⒅鞲陕分鞯?;
(二)單行交通組織、寬度不足六米的路段,雙行交通組織、寬度不足八米的路段;
?。ㄈ┦薪煌ㄟ\輸管理部門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共同確定的其他區(qū)域或者路段;
?。ㄋ模┓伞⒎ㄒ?guī)禁止機動車臨時停放的路段。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制定道路停車設施設置規(guī)劃過程中,應當將擬訂的規(guī)劃方案在道路停車設施規(guī)劃設置點所在社區(qū)公示十日,并同步通過問卷調查、本部門門戶網(wǎng)站及其他媒體公示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公開征集意見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書面材料、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意見和建議。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征集意見結束后三十日內,將征集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在本部門門戶網(wǎng)站向社會公示。
第十條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停車狀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評估,并根據(jù)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變化和社會公眾意見,適時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車位。
增加或者撤除道路停車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程序征求意見。
第十一條 根據(jù)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經(jīng)評估需要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予以撤除,并恢復道路原狀。
因工程建設需要并經(jīng)批準占用、挖掘道路撤除道路停車設施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單位應當及時告知并配合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道路停車設施:
?。ㄒ唬┮蚪煌ü苤?、現(xiàn)場管制影響道路停車設施使用的;
?。ǘ┮蛲话l(fā)事件處置、應急搶險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設施的;
?。ㄈ┮蚬こ探ㄔO需要并經(jīng)批準占用道路,需要臨時占用道路停車設施的;
(四)需要暫停使用道路停車設施的其他情形。
道路停車設施暫停使用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明顯標牌向社會公布。
因第一款規(guī)定占用道路停車設施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占用結束后及時恢復原狀;因占用道路停車設施造成道路停車設施損毀的,相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已設置的道路停車位不合理的,可以向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采納的處理決定,并將處理情況向相關單位和個人反饋。
第十四條 道路停車設施屬于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變更、損毀或者撤除。
第三章 道路停車收費
第十五條 使用道路停車設施停放車輛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繳納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以收費標準確定的繳費時間單位計算費用;不足一個繳費時間單位的,按照一個繳費時間單位計算。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屬于公共道路資源占用費,上繳市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發(fā)展公共交通、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治理交通擁堵、交通科技創(chuàng)新等工作,其收取和使用情況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按照經(jīng)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六條 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可以采用預繳費的方式收取。道路停車管理單位可以使用射頻技術、移動通訊技術等方式收取路邊臨時停車位使用費。
第十七條 駕駛人使用移動通訊技術繳費的,應當自機動車駛入道路停車位后五分鐘內,啟動繳費程序和確定擬停放時間。
駕駛人未按照前款規(guī)定啟動繳費程序,或者超過繳費確定的擬停放時間的,道路停車管理單位應當告知駕駛人停放時間起點、補繳標準、補繳時限和法律后果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