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獎勵及違紀處理
第十條 安全隱患經查證屬實且舉報人提供真實姓名和聯系方式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給予首次舉報人獎勵,向市應急辦舉報的事項具體標準為每宗500元。各區(qū)(新區(qū))的獎勵標準由各區(qū)(新區(qū))另行規(guī)定。
第十一條 獎勵所需資金由舉報受理機構列入財政預算,統(tǒng)一管理。
獎勵資金的管理、使用應當遵守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并接受財政、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十二條 舉報事項核實后,決定給予獎勵的,舉報受理機構應當在核實后20個工作日內通知舉報人領取獎金。
第十三條 舉報人應當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舉報受理機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或辦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ㄒ唬﹤卧炫e報材料騙取舉報獎金或冒領舉報獎金的;
?。ǘεe報人或舉報查處工作推諉、敷衍、拖延的;
(三)因工作失職造成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泄漏,給舉報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ㄋ模┕室庀虮慌e報人(或單位)泄漏舉報人身份或舉報材料的;
?。ㄎ澹εe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各區(qū)安委辦應參照本辦法制定本轄區(qū)公共安全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辦法。
第十六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本辦法的獎勵規(guī)定:
(一)對已受理或正在查處的隱患或事故的舉報;
(二)負有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的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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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月9日原市安監(jiān)局印發(fā)的《深圳市安全生產隱患與事故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