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我國法律承認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但法律并無規(guī)定當事人僅可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笫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規(guī)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里的“受到傷害”應是包括交通事故在內的各種人身傷害,只要職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不管是職工個人的原因還是第三者的原因,也不論過錯與否,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因為我國工傷的認定,采取的是無過錯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第二款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規(guī)定的第一款是規(guī)范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工傷保險關系,因此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來處理。另外,該規(guī)定從另一個角度明確了發(fā)生工傷的職工不能向用人單位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只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要求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損害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第二款是規(guī)范用人單位以外的侵權第三人與被侵害職工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非常明確地規(guī)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工傷事故是由交通事故侵權引起的,只要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是指該用人單位的人,受害職工可以分別依照不同的法律獲得救濟。
這就從法律上承認了交通事故與工傷事故是能夠競合的。但是,不管是《工傷保險條例》,還是其他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規(guī)定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因交通事故而引發(fā)工傷的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四,法律沒有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交通事故侵權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不得要求勞動者先向交通事故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及其他法律并沒有賦予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因侵權引起工傷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要求工傷職工必須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從工傷職工應享有的保險待遇中扣減其從侵害人處獲得賠償款項。
當然,勞動者獲得人身損害賠償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在賠償標準、歸責原則、法律適用等方面是存在非常大的差別的。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失,其應得的保險待遇法律也有明確的規(guī)定,主要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而人身損害賠償則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法定歸責原則、侵害人和受害人各自的過錯、受害人實際遭受的損失以及侵害人的賠償能力等因素,主要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guī)。
綜上所述,由于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侵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而我國法律并沒有規(guī)定在兩者發(fā)生競合時,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救濟方式,也沒有規(guī)定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權責任人享有代位求償權。所以,工傷職工張某因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時,其直系親屬既有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向交通事故侵權人索賠,即權利人可以享受雙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