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缺乏工傷認定的情形下,司法的機械操作有可能在實質上剝奪傷者的最終救濟權。
審理因工傷事故引發(fā)的勞動爭議案,當出現(xiàn)當事人沒有或者無法提交工傷認定材料時,人民法院通常采取的做法有兩種,一是要求當事人完成工傷認定申請過程,并在行政確認工傷認定之后再行損害賠償訴訟;二是通過釋明,同意或建議當事人將訴訟請求由工傷賠償變更為一般侵權賠償,適用普通人身損害法律規(guī)定進行救濟。如果當事人既不能提供工傷認定決定書,又不同意變更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只能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正是基于以上一些原因,本案王某在沒有機會重尋行政救濟,也未能直接通過司法程序獲得救濟后,無可奈何地選擇上訪。盡管審理法院后來通過履行釋明義務,協(xié)調相關部門共同對王某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王某能通過一般侵權賠償方式獲得保護,也未能阻止王某的上訪行為。這起涉法上訪案件,給我們留下了一些值得思考的東西。
一、全面客觀的認識涉訴信訪問題
涉訴信訪一般有三種情況,一是信訪人合法權益通過訴訟獲得了法律的支持,但因義務人無力履行或執(zhí)行不力等原因無法兌現(xiàn)其權益而產生;二是信訪人的權益本應得到法律支持,但因行政、司法人員的自由裁量以及過失(包括對法律理解上的偏差)未能獲得充分救濟而產生;三是信訪人的實體權益主張本無法律依據(jù)(包括超過法定時效等)而產生。對于第一種情況,如果信訪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經濟困難,以救濟、救助等形式給予一定補償,不存在“花錢買平安”問題;在第二種情況中,對信訪人的權益應根據(jù)法律有關規(guī)定標準適當從優(yōu)從寬解決;對于第三種情況,不宜以構建和諧社會等為理由,用“犧牲”法治、“放棄”原則為代價進行解決,因為這種情況下花錢不但不能“保平安”,反而會失去法治的權威,造成更嚴重的危害。應當看到,非正常上訪是社會經濟不夠發(fā)達、法制不夠完善的特定歷史背景下的客觀現(xiàn)象,涉訴信訪問題的防范與處置是較長時期內擺在法院面前的一大課題。
二、分析成因,探索司法保護新途徑,從源頭上遏制涉訴信訪
涉訴信訪案的特點在于,當事人的權益主張與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及法律適用上存在著一定的關聯(lián)性。有的是立法本身的不足所致,有的是法律執(zhí)行與適用不妥當造成,有的則是幾種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對于每一個涉訴信訪案,從立法、司法上自身尋找可能存在的不足,采取相應措施予以改進,是非常必要的。這就對我們依靠法理分析和解決我國體制改革與法制建設的自覺性和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拿本案來說,問題集中在“工傷認定”上。筆者認為,一方面可以針對“工傷認定”立法上的不足進行理論探討進而提出有效建議;另一方面,更應當思考對某種特殊情形下無“工傷認定”,法院能否依據(jù)有關政策、運用證據(jù)規(guī)則等規(guī)定,直接予以審查確認進行理論探討或實踐操作?,F(xiàn)行工傷認定行政前置程序的規(guī)定,尚存在不足之處,體現(xiàn)在對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方面不周延。鑒于法律并未禁止當事人通過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直接認定工傷,進而獲得工傷賠償。因此,在國內,有的法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出現(xiàn)了法院直接認定工傷的案例。
三、建議完善工傷認定立法,改進司法措施
從立法上說,要充分考慮如何解決受傷職工因合理原因導致工傷認定行政阻卻的問題。筆者建議將《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中有關因事故造成的工傷(非職業(yè)?。┱J定的規(guī)定內容修改為:“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薄奥毠せ蛘咂渲毕涤H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有權提起民事訴訟。”
從司法實踐而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時須提交“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而在較為復雜的事實勞動關系中,受傷職工很難取得這樣的證據(jù)材料。由于缺少行政部門的工傷認定材料,仲裁機關也不能對責任主體進行確認。在此情況下,為最大限度保障弱者權益,人民法院可以對相關問題(包括是否構成工傷)進行司法認定。筆者認為,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在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人民法院可以嘗試在訴訟中對工傷進行審查認定:
1、非因受傷職工本人主觀故意,致其超過了申請工傷認定及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的。
2、受傷職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起了仲裁申請,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或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
四、審判機關與信訪部門的對接互動是妥善處置涉訴信訪案的關鍵
就王某工傷索賠信訪案的最終處置而言,本案不乏成功之處。訴訟過程中,針對判決后王某可能出現(xiàn)的信訪問題,法院加強了與黨政部門及權力機關的匯報與聯(lián)系,使相關政府部門心中有數(shù);判決前,法院匯同有關組織和領導,對王某開展了較為全面的釋明工作,力圖使其變更訴訟請求通過訴訟獲得權益;信訪處置中,有關部門與法院共同會診案件癥結,并在賠償額度問題上充分聽取了法院的意見,從而使王某最終爭取到了工傷賠償待遇。從這個角度思考,如果能輔之建立起審判機關與政府相關部門信訪對接互動平臺,完善信訪大格局的補救保障機制,在當事人準備走信訪渠道的同時,就由特定的部門和人員,按照事先確定的程序進行妥善化解、妥善處置,或許可以使當事人少走彎路,降低因化解涉法上訪問題的成本投入,做到防微杜漸、案結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