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滬務工人員顧某,因工致殘八級,為工傷待遇事宜他與公司對簿公堂。上海閔行區(qū)人民法院認為顧某與公司雖未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近日法院判定該公司應支付顧某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費、生活護理費等各類費用共計6.1萬余元。
去年2月,31歲的顧某進入上海市某管道工程公司工作,在未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雙方口頭約定了顧某的月工資為1100元。工作尚不到一個月,顧某卻不幸受傷,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工傷,因工致殘程度為八級。同年7月底雙方簽收鑒定結論書。一個月后,為工傷待遇等事宜,顧某申請仲裁,在未獲滿意仲裁結果后,顧某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傷殘補助金、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1.8萬余元。公司方則辯稱,顧某作為外來從業(yè)人員,勞動關系已于去年7月底終結,應適用外來從業(yè)人員保險辦法,在傷殘鑒定之后,不應再享受醫(yī)療期的待遇,因此堅決不同意顧某的訴請。對于勞動關系何時終結,法庭上雙方各執(zhí)一詞,公司認為在簽收工傷鑒定結論書時,即已告知顧某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已解除。而顧某則表示,公司方從未向其提出過解除勞動關系,在簽訂工傷鑒定結論書后,自己與以往一樣住在工廠里,直至去年10月被公司趕出廠區(qū)。另經審理查明,去年3、4月公司向顧某發(fā)放了全額工資,5、6月則是每月發(fā)放800元,7月起停止發(fā)放。
那么對于在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情況下,外來務工人員在工作中導致工傷,公司是否應當支付其相關費用呢?
法院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的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由于管道工程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jù)證明雙方間的勞動關系已于去年7月底終結,因此采納顧某的陳述,以去年10月為雙方勞動關系終結日期。管道工程公司應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按顧某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標準,支付顧某工傷發(fā)生之日至工傷醫(yī)療期滿之時,即雙方簽收鑒定結論書當月的工資。由于顧某在簽收工傷鑒定結論書、工傷醫(yī)療期滿之后并未向公司提供正常勞動,因此公司可按318元/月之標準支付顧某自去年8月至雙方勞動關系終結之時的生活費。由于顧某是外省市來滬務工人員,應根據(jù)其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八級的結論,參照《上海市外來從業(yè)人員綜合保險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應由公司方支付顧某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