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命豈值兩萬元
張某突然撒手人寰,對其家人是一個沉重的打擊,該由誰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問題也提了出來。張某的家屬和黃某曾就此事進行過協(xié)商,但黃某只肯承擔救治張某期間的醫(yī)療費用,并一次性付給張某家屬兩萬元撫恤金。
兩萬元顯然不能反映生命的真正價值。張某家屬拒絕了黃某的條件,并向大埔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黃某賠償由于張某死亡而帶來的全部經濟損失,并解決張某家屬的住房問題。
生死合同無效
2004年11月30日,大埔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黃某在審理中“理直氣壯”地為自己辯解:張某在與我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已經同意了勞動合同中“工傷概不負責”的條款,因此我無法滿足張某家屬提出的經濟賠償要求,只能根據(jù)實際情況給張某家屬一定的生活補助,也無義務解決張某家屬的住房問題。
勞動合同中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是黃某拒絕賠償?shù)睦碛蓡?近日,大埔縣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黃某在組織、指揮拆除大梁的施工中,不僅不按操作規(guī)程辦事,帶領工人違章作業(yè),而且在多次出現(xiàn)事故隱患時不采取預防措施,具有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可能發(fā)生事故而忽視或者輕信能夠避免發(fā)生事故的心理特征,因此,張某死亡事故是過失責任事故。同時,經鑒定,張某死亡是工傷后大出血引起的死亡,與其他因素無關。依照《民法通則》第106條第二款、第119條的規(guī)定,由于黃某的過錯侵害了張某的人身安全,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判決黃某賠償張某死亡前的醫(yī)療費,張某的死亡喪葬費、賠償費,張某家屬誤工減少的收入和張某生前所撫養(yǎng)人的生活費等費用共計12萬元。
辦案法官表示,黃某作為施工隊的法定代表人,在勞動合同中與張某所簽的“工傷概不負責”條款是霸王條款,屬違法行為。我國《憲法》明文規(guī)定對勞動者實行勞動保護,這是勞動者應該享有的權利,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得任意侵犯。黃某身為雇主,理應依法為雇員提供勞動保護,但黃某卻在招工登記表中特意注明“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這是違反《憲法》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也嚴重違背了社會公德。在勞動關系中,無論當事人是否是被迫或自愿與雇主約定“工傷概不負責”條款,都屬于無效民事行為,法院肯定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