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其認定工傷正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為由,向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建橋受傷,并非是因其隨行車輛的故障所致,也不是在其自身工作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等原因所致。而是由于陳建橋擅自替駕駛員駕駛車輛所造成。陳建橋作為隨車裝卸工,其隨車裝卸的工作職責與專職駕駛員的工作職責顯然不同,其擅自替非本單位的駕駛員駕駛非本單位的車輛,已非本職工作,陳建橋因該行為致傷與其隨車裝卸工作無必然聯系,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故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審理程序合法,裁判結果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于2005年11月2日作出(2005)徐行終字第234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工傷認定案件,主要涉及工傷認定的具體條件和標準。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ㄒ唬┰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ǘ┕ぷ鲿r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ㄈ┰诠ぷ鲿r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ㄎ澹┮蚬ね獬銎陂g,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谏舷掳嗤局?,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ㄆ撸┓?、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本案被告認定第三人系工傷,依據的是該條的第五項,但本案第三人作為一名從事向外地運送牛奶的隨車裝卸工,其工作時間不僅只是裝卸牛奶的時間,而且還包括其隨車往返的時間。第三人隨車到外地運送牛奶,從形式上看,符合“因公外出”的條件,但結合第三人的工作性質,其“裝卸”與“隨車”密不可分,具有長期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因公外出”,其工作場所不單單是裝卸牛奶的地點,而且還應包括其隨行的車輛。據此,可以認定第三人送貨返回途中發(fā)生車禍致傷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但是就這一點不能成就認定工傷的全部條件。因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符合“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兩個條件致傷,能夠認定為工傷的,只有該條第一項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及該條第三項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中的“事故”應理解為工作事故、生產事故,包括機器故障等客觀原因以及因勞動者不遵守工作規(guī)程、操作不當等主觀原因而造成的事故。本案第三人受傷,并非是因其隨行車輛本身的故障所致,也不是第三人在其自身工作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等原因所致。該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對該車的專職駕駛員來說,當屬“事故”,而對隨車裝卸工的第三人來說,只能是“意外傷害”,而非“事故傷害”。
????因此,第三人的受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況。第三人的意外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另一前提條件是是否“因履行工作職責”。第三人作為隨車裝卸工,其隨車裝卸的工作職責與專職駕駛員的工作職責顯然不同,兩者的危險系數也不能相提并論。第三人未經原告方的批準同意,擅自替非本單位的駕駛員駕駛車輛,將自已置于危險境地,第三人的這一行為已非本職工作,也非第三人履行工作職責所必需,第三人因該行為致傷與其隨車裝卸工作無必然聯系,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
????因此,本案第三人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故而撤消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