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徐州衛(wèi)崗乳品有限公司。
????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陳建橋。
????陳建橋系徐州衛(wèi)崗乳品有限公司招聘的搬運工。2003年11月3日,經(jīng)原告單位搬運工班長胡一波同意,第三人與趙艷華隨何繼鵬駕駛的蘇A34756貨車一同前往豐縣、沛縣運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何繼鵬讓第三人替其駕駛。凌晨2時許,在行至銅山縣境內(nèi)時,車撞到路邊樹上側(cè)翻,造成該車受損,第三人及趙艷華、何繼鵬均受傷。第三人經(jīng)徐州礦務集團總醫(yī)院診斷為雙下肢多處粉碎性骨折,后其左小腿截肢。該事故經(jīng)銅山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第三人負全部責任。第三人與趙艷華、何繼鵬三方在銅山縣公安交通巡邏警察大隊的主持下,達成了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損失均由第三人承擔。2004年7月28日,第三人之父陳夫義為第三人向被告申請工傷認定。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陳建橋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規(guī)定,遂認定為工傷。原告徐州衛(wèi)崗乳品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工傷認定。
????原告徐州衛(wèi)崗乳品有限公司訴稱:2003年11月3日晚,本單位聘用職工陳建橋,私自乘上許躍武的蘇A34756貨車,與許躍武聘用的駕駛員何繼鵬一道前往豐縣、沛縣送牛奶。返回途中,何繼鵬將車交由陳建橋駕駛,導致車禍發(fā)生,陳建橋及車上乘員趙艷華、何繼鵬受傷。2004年9月,被告認定陳建橋為工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未向原告明確舉證義務事項,造成原告無法按期舉證。被告對車輛所有權不清楚,不負責任地斷定是原告租賃的車輛。被告調(diào)查的證人證言,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陳建橋未受原告指派,發(fā)生事故不是因工作原因。被告主觀臆斷、偏聽偏信,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做出錯誤的工傷認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辯稱:陳建橋與原告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出事車輛系原告租賃,是為原告運輸乳品的,是原告方的運輸工具,該車輛是原告工作環(huán)境的一部分。證人證言可以證明,陳建橋并非私自調(diào)換線路,而是經(jīng)過了原告方胡一波的同意。陳建橋是因工作原因發(fā)生事故,事故發(fā)生于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應認定為工傷。陳建橋有駕駛證,不屬無證駕駛。被告在作出工傷認定前,依法向原告送達了舉證通知書,原告也于2004年9月15日舉證。陳建橋符合工傷認定的條件,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程序合法,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三人陳建橋述稱: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請求法院予以維持。
????[審判]
????新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的?“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第三項的“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中的“事故”應理解為工作事故、生產(chǎn)事故,包括機器故障等客觀原因,本案第三人受傷,并非是因其隨行車輛本身的故障所致,也不是第三人在其自身工作中違反操作規(guī)程等原因所致。而是由于其擅自替駕駛員駕駛車輛所造成。同時第三人作為隨車裝卸工,其隨車裝卸的工作職責與專職駕駛員的工作職責顯然不同,其擅自替非本單位的駕駛員駕駛非本單位的車輛,已非本職工作,第三人因該行為致傷與其隨車裝卸工作無必然聯(lián)系,不是履行工作職責所致,因此,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情形。
????綜上,被告對第三人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二目之規(guī)定,于2005年8月9日作出(2005)新行初字第7號行政判決判決:
????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4年9月26日作出的新勞社傷認字(2004)第24號《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