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過去的統(tǒng)計資料,對危險性較高的對象往往采用系統(tǒng)的、較嚴格的評價方法(如事件樹、事故樹、火災爆炸指數法等);反之,傾向采用經驗的、不太詳盡的評價方法(如直觀經驗分析、檢查表法等)。
評價對象若同時存在幾類主要危險、有害因素,往往需要用幾種評價方法分別對評價對象進行評價。規(guī)模大、復雜、危險性高的評價對象往往先用簡單、定性的評價方法(如檢查表法、預先危險性分析法、故障類型和影響分析等)進行評價,然后再對重點部位(單元)用較嚴格的定量法(如事件樹、事故樹、火災爆炸指數法等)進行評價。
雖然對系統(tǒng)評價的最終目的是評價出系統(tǒng)的危險性(危害性)但在具體評價中可根據需要(或用戶提出要求)對系統(tǒng)提出不同的評價目標,例如,危險(危害)等級、事故(故障)概率、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危險區(qū)域(半徑)等;故需要根據評價目標選擇適用的評價方法。
如果評價對象技術資料、數據齊全,則可進行定性及定量評價并選擇相應的定性、定量評價方法;若對象屬于新開發(fā)性質,資料、數據不充分,又缺乏可類比的技術資料和數據,則只能采有預先危險性分析等方法進行概略性評價。
一些評價方法,特別是定量評價方法,應用時需要有必要的統(tǒng)計數據(如各因素、事件、故障發(fā)生概率、班次價標準目標值等)作依據;若缺少這些數據,就限制了定量評價方法的應用。
包括評價人員的知識和經驗、完成評價工人的時限、經費支持狀況、評價單位設施(軟、硬件)配備和評價人員及管理人員的習慣、愛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