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與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研究和協(xié)調解決消防工作重大問題,組織對重大火災隱患的論證,加強對消防工作責任制落實、重大火災隱患整改和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等情況的督促、檢查、考評。
縣(市、區(qū))、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農村消防安全管理機制和消防組織網絡,落實消防工作職責和任務,提高農村抗御火災的能力。
市、縣(市、區(qū))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并由本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建設、規(guī)劃、交通、市政公用、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勞動、教育、衛(wèi)生、電信、供電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有關消防工作。
第四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公安消防機構的指導下,做好轄區(qū)內的下列消防工作:
?。ㄒ唬╅_展消防宣傳,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自防自救能力;
?。ǘ爡^(qū)內的居(村)民委員會及住宅區(qū)物業(y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公安消防機構未列管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ㄈ﹨f(xié)助相關部門對轄區(qū)內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行為實施監(jiān)督;
?。ㄋ模┒酱僖婪☉斶M行消防審核、驗收的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裝修(飾)等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申報消防審核、驗收;
?。ㄎ澹﹨f(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對轄區(qū)內的建筑工地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和設施,落實防火安全措施;
(六)維護火災現場秩序,協(xié)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處理火災事故。
第五條 消防業(yè)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各級財政應當根據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和消防業(yè)務經費開支范圍,確定消防經費的標準和基數,逐步達到消防設施、裝備建設與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相適應。
第六條 規(guī)劃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機構共同編制消防規(guī)劃。消防規(guī)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消防規(guī)劃的年度實施計劃,落實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公共消防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幼兒園、學校、醫(yī)院、敬老院、福利院應當對幼兒、學生、患者、老人、殘疾人進行消防安全教育,落實防火措施,制訂火災發(fā)生時的救災保護預案。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第八條 有兩個以上產權人的高層建筑、地下工程或者其他大型建筑,產權人應當對各自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共有消防疏散設施及其他共有消防設施、器材和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全體產權人共同負責。產權人應當成立專門管理機構或者共同委托物業(yè)管理單位對共有部分和共有消防疏散設施及其他共有消防設施、器材進行管理。
第九條 產權人提供給他人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使用權人改變建筑物使用性質的,應當符合消防安全條件。
第十條 產權人將建筑物或者場所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和消防設施、器材的維護保養(yǎng)責任。未明確的,消防設施、器材的維修、檢測由產權人負責,使用和管理由使用權人負責;有多個使用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產權人共同使用的,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由使用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與產權人共同負責。使用權人增設的消防設施、器材,由使用權人負責維修、檢測、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和裝修(飾)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工程承包合同時,應當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未明確的,由施工單位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施工現場、貨場及工人宿舍應當采取防火措施,嚴格管理火源、電源和易燃、易爆、可燃物品,設置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配備相應種類、數量的消防器材、裝備。
第十二條 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yè)時進行電(氣)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維修作業(yè)或者進行影響消防安全的設備檢修;不得采用固定鐵柵欄等形式封閉、封堵外墻窗戶,影響人員疏散和消防救援。
第十三條 車間、倉庫、集貿市場、商場、公共娛樂場所內不得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經營場所與住宿場所為一體的建筑,其住宿部分應當按照獨立的防火分區(qū)設置,并且有符合國家消防技術標準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禁止在民用建筑內附設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商店、作坊或者儲藏間。
第十四條 經營面積超過三百平方米的賓館、飯店、茶社、咖啡廳、超市等場所使用燃氣的,應當采用集中供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