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防震減災知識,是指與防震減災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科學知識和技能等各類知識的總稱。
第四條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屬于社會公益事業(yè),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xié)同、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納入防震減災規(guī)劃和科學技術普及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劃,推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小學教育重要內容,指導、督促學校開展適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和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協(xié)調、支持各類媒體、文藝團體等單位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作品的創(chuàng)作、發(fā)行、傳播等工作。
第七條 每年5月12日防災減災日所在的一周為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宣傳周。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防震減災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知識;
(二)地震成因、地震類型、地震成災機理等基本知識;
(三)地震安全文化和地震預防文化;
(四)地震監(jiān)測預報、震災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等知識;
(五)建(構)筑物防震抗震知識;
(六)應對地震引發(fā)的建(構)筑物倒塌等直接災害的知識;
(七)預防和應對地震引發(fā)的火災、疫病、地質災害、海嘯、水災、有毒氣體泄露、放射性物質污染等次生災害的知識;
(八)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衛(wèi)生救護、心理援助等技能;
(九)防震減災其他相關知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國家確定的年度宣傳主題,結合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規(guī)劃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普及工作。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一)舉辦公益性防震減災講座、知識競賽、文藝演出、展覽等活動;
(二)定期舉辦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專題活動;
(三)開展防震減災知識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qū)、進家庭、進企業(yè)和進農村等活動;
(四)創(chuàng)作、發(fā)行、傳播防震減災知識書刊、電子音像等作品;
(五)利用公共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和廣播、電視、報刊、互聯(lián)網(wǎng)等媒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六)開展防震避險演練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
(七)其他形式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國土資源、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科協(xié)等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創(chuàng)建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示范學校、示范社區(qū)、示范企業(yè)、示范基地和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等活動。
第十一條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名義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