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保障學校及師生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統(tǒng)稱學校)。
第三條 學校安全管理遵循積極預防、依法管理、社會參與、各負其責的方針。
第四條 學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構建學校安全工作保障體系,全面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規(guī)范、有序進行;
(二)健全學校安全預警機制,制定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完善事故預防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不斷提高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園周邊整治協(xié)調工作機制,維護校園及周邊環(huán)境安全;
(四)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提高師生安全意識和防護能力;
(五)事故發(fā)生后啟動應急預案,組織救治、妥善處理傷亡人員和進行責任追究等。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負責學校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文化、衛(wèi)生、工商行政管理、新聞出版、氣象、地震、質量技術監(jiān)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
第六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jiān)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組織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和學校負責安全保衛(wèi)工作的人員等,定期接受有關安全管理培訓;
(六)協(xié)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xié)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教育督導機構應當每年定期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專項督導。
第七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wèi)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二)指導和監(jiān)督學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指導學校完善技防物防設施,將學校校園及周邊的信息監(jiān)控設備納入治安防控體系重點建設范圍;
(四)協(xié)助學校處理校園突發(fā)事件。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公辦學校安全保衛(wèi)人員工資、校園安全保衛(wèi)條件建設經費、校舍安全經費等費用納入學校年度經費預算,予以保證;每年應當安排一定額度的專項經費,用于實施學校安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