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通過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按所接管道直徑的計算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ǘ┩ㄟ^管道燃氣計量裝置的但使其少計量,以燃氣計量裝置的最大額定流量乘以用氣時間。
前款用氣時間,居民用戶按每日3小時計算,工業(yè)及其他用戶按每日12小時計算。無法查明違法用氣日期的,按180日計算。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城市規(guī)劃部門在審核新建、改建、擴建工程
項目申請時,應當告知業(yè)主項目施工涉及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范圍。
第三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燃氣建設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燃氣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
第三十六條 燃氣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企業(yè)安全經營全面負責。
燃氣經營企業(yè)必須建立安全檢查、維護維修、搶修制度,制訂事故緊急處置預案,健全燃氣安全保障體系,防止燃氣事故發(fā)生。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配備專職人員對燃氣設施進行巡回檢查,及時發(fā)現和消除事故隱患,保證安全供氣。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建立安全檢查和安全服務制度,履行對用戶安全檢查和安全服務的責任,對居民和非居民的燃氣設施和安全用氣情況分別每12個月和6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安全檢查結果應當記錄并告知用戶。燃氣經營企業(yè)發(fā)現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用戶應當及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燃氣經營企業(yè)儲罐區(qū)、氣化站、供應站、加氣站應當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識,并按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消防人員。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管道燃氣設施所在地的建筑物及重要設施上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
第三十九條 燃氣運輸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應
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凑諊覙藴屎鸵?guī)范安裝、維修燃氣器具,安裝、維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國家標;
?。ǘ┎坏蒙米砸苿尤細庥嬃勘砗捅砬叭細庠O施;
?。ㄈ┤細馄骶甙惭b后,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給用戶出具合格證書。
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向用戶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手冊,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燃氣。
第四十一條 管道燃氣用戶應當嚴格遵守安全用氣規(guī)定,發(fā)現燃氣事故征兆、隱患,應當及時向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報告;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實施搶修,不得延誤。
第四十二條 燃氣用戶使用燃氣應當符合燃氣安全使用規(guī)則,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艿廊細庥脩魬魞仍O施安裝后未經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通氣點火,擅自使用;
?。ǘ┌惭b使用不合格的燃氣器具;
?。ㄈ┘訜?、摔砸燃氣鋼瓶或者使用時倒臥燃氣鋼瓶;
?。ㄋ模﹥A倒殘液; (五)自行涂改、更換鋼瓶檢驗標記; (六)自行拆修鋼瓶瓶閥、附件; (七)擅自安裝、拆除、改裝、遷移、覆蓋管道燃氣設施; (八)將燃氣設施作為負重支架堆放、懸掛物品或者將燃氣管道作為電器設備的接地導體;
(九)阻止燃氣經營企業(yè)人員進行用氣安全檢查或者進戶抄表等作業(yè);
(十)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茐摹⒈I竊燃氣設施;
?。ǘ┥米蚤_啟、關閉戶外管道燃氣閥門;
?。ㄈ┳钃先細饨洜I企業(yè)的維修作業(yè);
(四)在燃氣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ㄎ澹└淖兟裼泄艿廊細庠O施的路面承重狀況;
?。┫蚬艿廊細庠O施排放腐蝕性物體和易燃、易爆物質;
?。ㄆ撸┮苿?、覆蓋、涂改、拆除、損壞管道燃氣設施標識;
?。ò耍┓?、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引發(fā)的火災、爆炸及人員中毒傷亡等事故,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立即派員進行搶修、搶險、搶救。
搶修、搶險人員對妨礙搶修、搶險的其他設施,可以采取必要的緊急避險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對造成財產損失,燃氣經營企業(yè)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燃氣經營企業(yè)予以賠償后,有權向造成搶修、搶險事故的責任者追償。
對燃氣事故的處理,依照有關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報告和調查處理。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五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
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供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款和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未按要求履行通知、維修義務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由此造成用戶損失的,用戶有權請求賠償。
第四十六條 管道燃氣經營企業(yè)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二至七項規(guī)定的,由燃氣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可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燃氣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依法應當予以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九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細庠O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的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yè)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25日以市政府28號令頒布的《萍鄉(xiāng)市燃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