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軌道交通條例
發(fā) 文 號:—
發(fā)布單位:江蘇省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發(fā)布日期:2014-06-09
實施日期:2014-07-01
(三)出入口、通風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十米內;
?。ㄋ模┸壍澜煌ㄟ^江(河、湖)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米內;
?。ㄎ澹╅L江、秦淮河等地質條件復雜、存在安全隱患的漫灘地區(qū),軌道交通結構外邊線外側一百五十米內。
前款范圍內設立特別保護區(qū),具體范圍如下:
?。ㄒ唬┑叵萝囌竞退淼澜Y構外邊線外側五米內;
?。ǘ┑孛孳囌竞偷孛婢€路、高架車站和高架線路結構外邊線外側三米內;
?。ㄈ┏鋈肟凇⑼L亭、冷卻塔、主變電所、殘疾人直升電梯等建(構)筑物結構外邊線和車輛基地用地范圍外側五米內;
?。ㄋ模┸壍澜煌ㄟ^江(河、湖)隧道結構外邊線外側五十米內;
?。ㄎ澹╅L江、秦淮河等地質條件復雜、存在安全隱患的漫灘地區(qū),軌道交通結構外邊線外側十五米內。
因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控制保護區(qū)和特別保護區(qū)范圍的,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提出,經市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在軌道交通沿線設置路線標志,任何人不得毀壞或者擅自移動。
施工工程確需穿行既有軌道交通隧道的,應當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并制定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規(guī)劃、城市管理、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控制保護區(qū)內的下列活動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意見,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內給予書面答復:
?。ㄒ唬┬陆?、改建、擴建或者拆卸建(構)筑物;
?。ǘ┤⊥?、地面堆載、基坑開挖、爆破、樁基礎施工、頂進、灌漿、錨桿作業(yè);
?。ㄈ┬藿ㄌ裂?、開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ㄋ模┓笤O管線或者設置跨線等架空作業(yè);
?。ㄎ澹┰谶^江(河、湖)隧道段疏浚作業(yè);
(六)其他可能影響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作業(yè)。
在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前款所列活動不需要行政許可的,作業(yè)單位應當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軌道交通經營單位。
作業(yè)單位在控制保護區(qū)內進行本條第一款所列活動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提出控制標準,制定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方案,并經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同意;施工時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監(jiān)控,產生的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赡苡绊戃壍澜煌ㄔO施安全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設計、施工方案組織論證,作業(yè)單位應當在開工前落實保護措施,并按照方案組織施工。
第二十一條 特別保護區(qū)內,除必需的市政、園林、環(huán)衛(wèi)和人防工程,以及經規(guī)劃批準的或者對現有建筑進行改建、擴建并依法辦理許可手續(xù)的建設工程外,不得進行其他建設活動。
前款工程的施工方案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組織論證,施工時應當由有資質的單位對軌道交通設施進行安全監(jiān)控。
第二十二條 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可以進入控制保護區(qū)內作業(yè)單位的施工現場查看,發(fā)現施工活動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軌道交通設施安全的,可以要求作業(yè)單位停止作業(yè)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作業(yè)單位拒不采納的,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應當報告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軌道交通設施保護機構報告的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可能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應當責令采取防范措施;對危及軌道交通安全的,責令停止作業(yè),并要求作業(yè)單位采取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控制保護區(qū)和特別保護區(qū)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時,應當統(tǒng)籌考慮軌道交通設施保護,配合軌道交通工程建設。
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與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建設相沖突的,由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交通運輸、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協調處理。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二十四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運營管理制度,做好軌道交通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檢查,使軌道交通設施處于安全運行的狀態(tài)。
第二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軌道交通服務規(guī)范。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依據服務規(guī)范向乘客作出服務承諾,保證客運服務質量,保障軌道交通安全、正點運送乘客。服務承諾應當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使用軌道交通安全監(jiān)控設施,應當保護乘客隱私。
第二十六條 區(qū)人民政府、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做好各自責任區(qū)域的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工作。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保持車站主體建筑物內的暢通,并根據國家有關標準,設置和管理安全、消防、疏散等各類指引導向標志,保持客運電(扶)梯、空調等設施正常運轉。城市管理相關部門應當維護車站主體建筑物外的暢通及良好秩序。
第二十七條 市、區(qū)人民政府(園區(qū))應當根據軌道交通、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的運營情況,在軌道交通車站周邊住宅區(qū)、辦公區(qū)、公共機構出入口處等場所,設置公共自行車租賃點,方便市民換乘。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軌道交通站點附近合理設置或者施劃非機動車停放場所。
第二十八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huán)境,履行下列義務:
?。ㄒ唬┙⒐残l(wèi)生管理制度,落實衛(wèi)生管理措施,保持車站和車廂整潔、衛(wèi)生,保證空氣質量和衛(wèi)生狀況符合國家標準;
?。ǘ┌凑找?guī)定落實污染防治措施,減輕車輛運行時的噪聲污染,并符合國家標準;
?。ㄈ┖侠碓O置自動售票設施和人工售票窗口,安排工作人員引導乘客購票、乘車,及時疏導客流,高峰期增加運營車輛;
?。ㄋ模┍3质燮?、檢票、自動扶梯、車輛、通風、照明等設施完好;
?。ㄎ澹┏鋈肟谝龑酥君R全、易識別,出入口、通道暢通;
?。o障礙設施完好、暢通,在列車內為老、弱、病、殘、孕和攜帶嬰幼兒的乘客設置專座;
?。ㄆ撸┚S護車站和列車內秩序,安排工作人員巡查,及時制止違法、違規(guī)行為;
(八)宣傳安全、文明乘車知識,及時播報運營線路、站點;
?。ň牛┓?、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九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定期檢查、維護,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設置急救箱等必要的服務設施,并對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第三十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根據軌道交通沿線乘客出行規(guī)律及變化,以及其他相關公共交通運行情況,合理編制運營計劃,制作月度運營情況報表,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醒目處公布首末班車行車時刻、列車運行狀況和換乘指示。列車因故延誤或者需要調整首末班車行車時間,應當通過車站、列車廣播系統(tǒng)或者媒體等有效手段及時告知乘客和公眾。列車運行中,應當在車廂內通過廣播、電子顯示屏等播報站名。
第三十一條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組織力量及時排除運行中發(fā)生的故障,恢復運行;暫時無法恢復運行的,應當及時組織乘客換乘,不能換乘的,應當組織疏散。
第三十二條 軌道交通票價的確定和調整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執(zhí)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票價。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軌道交通票價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制定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并向社會公布。
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通過網絡、電視、報刊、廣播、電子顯示屏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宣傳軌道交通乘客守則以及行為規(guī)范。
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乘客守則和公共秩序。
第三十四條 乘客應當持有效車票或者有效證件乘車,不得無票、持無效車票、冒用他人乘車證件或者持偽造證件乘車,并接受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的票務稽查。持單程票的乘客在出站時應當將車票交還。乘客越站乘車的,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軌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運行的,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票價退還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