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燃氣用戶有權就燃氣收費、服務等事項向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
??????? 第二十六條 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實施作業(yè)。
???????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燃氣種類和氣質成分等信息。
???????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應當在燃氣燃燒器具上明確標識所適應的燃氣種類。
??????? 第二十八條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yè),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持《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在我市從事安裝、維修業(yè)務。
??????? 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y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一)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通訊工具;
??????? (二)有4名以上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yè)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有工程系列職稱的人員不少于2人;
??????? (三)有與經營規(guī)模相適應且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職業(yè)技能崗位證書》安裝、維修作業(yè)人員;
??????? (四)有必備的安裝、維修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 第二十九條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yè)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目錄》,并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 第三十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進行資質年檢。
??????? 第三十一條 燃氣燃燒器具生產單位、銷售單位應當設立或者委托設立售后服務站點,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負責售后的安裝、維修服務。
??????? 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 第五章 燃氣設施保護
??????? 第三十二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xiāng)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定劃定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并向社會公布。
???????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
???????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 第三十三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有關單位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應當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 第三十四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設施的安全運行。
???????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不得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有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 第三十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燃氣設施安全。
???????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查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地下燃氣管線的相關情況;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確保燃氣設施運行安全;管道燃氣經營者應當派專業(yè)人員進行現場指導。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
??????? 第三十七條 燃氣經營者改動市政燃氣設施,應當制定改動方案并報市、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 改動方案應當符合燃氣發(fā)展規(guī)劃,明確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護和保障正常用氣措施。
??????? 第六章 燃氣安全事故預防與處理
??????? 第三十八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建立燃氣事故統(tǒng)計分析制度,定期通報事故處理結果。
??????? 燃氣經營者應當制定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或者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等情況,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者,或者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報告。
??????? 第四十條 燃氣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等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對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通知燃氣經營者、燃氣用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及時組織消除隱患,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 第四十一條 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燃氣經營者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
??????? 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 第四十二條 燃氣安全事故經調查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應當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 對燃氣生產安全事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報告和調查處理。
??????? 第七章 法律責任
??????? 第四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發(fā)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的,以及其他未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處罰。
??????? 第四十四條 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處罰。
??????? 燃氣經營者未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guī)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處罰。
??????? 擅自用液化石油氣槽車直接對鋼瓶充氣或鋼瓶之間互充液化石油氣的,按照《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處罰。
???????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氣使用者未經民用液化石油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合格而用氣的,按照《遼寧省民用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處罰。
??????? 未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yè)《資質證書》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按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處罰。
??????? 第四十五條 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處罰。
???????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的;
???????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的;
???????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yè)、歇業(yè)的;
???????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的;
???????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 (七)燃氣經營者未向燃氣用戶持續(xù)、穩(wěn)定、安全供應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燃氣,或者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的。
??????? 第四十六條 氣瓶充裝單位對其使用者供氣未實行《充裝液化石油氣登記卡》制度或者未在登記卡上注明供氣日期、鋼瓶編號、規(guī)格、收費金額、供氣單位和經辦人姓名的,按照《遼寧省液化石油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處罰。
??????? 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瓶裝燃氣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 第四十七條 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第四十八條處罰。
??????? (一)充裝非自有產權氣瓶或者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
??????? (二)對使用過的非重復充裝氣瓶再次進行充裝;
??????? (三)充裝前未認真檢查氣瓶鋼印標志和顏色標志,未按規(guī)定進行瓶內余氣檢查或抽回氣瓶內殘液而充裝氣瓶,造成氣瓶錯裝或超裝的;
??????? (四)對氣瓶進行改裝和對報廢氣瓶進行翻新的;
??????? (五)未按規(guī)定粘貼氣瓶警示標簽和氣瓶充裝標簽的;
??????? (六)負責人或者充裝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的。
??????? 第四十八條 冒用其他企業(yè)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處罰。
??????? 第四十九條 燃氣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規(guī)定,設置燃氣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處罰。
??????? 第五十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處罰。
???????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的;
???????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的;
???????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的;
???????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的;
???????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的;
??????? (六)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的;
??????? (七)未設立售后服務站點或者未配備經考核合格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的;
??????? (八)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
??????? 盜用燃氣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 第五十一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條處罰?!?br />
???????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的;
???????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 (四)未與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設施安全活動的。
???????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罰。
??????? 第五十二條 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設施的,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處罰。
??????? 第五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地下燃氣管線等重要燃氣設施,建設單位未會同施工單位與管道燃氣經營者共同制定燃氣設施保護方案,或者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的,按照《城鎮(zhèn)燃氣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處罰。
??????? 第八章 附 則
???????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 (一)燃氣設施,是指人工煤氣生產廠、燃氣儲配站、門站、氣化站、混氣站、加氣站、灌裝站、供應站、調壓站、市政燃氣管網等總稱,包括市政燃氣設施、建筑區(qū)劃內業(yè)主專有部分以外的燃氣設施以及戶內燃氣設施等。
??????? (二)燃氣燃燒器具,是指以燃氣為燃料的燃燒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業(yè)用戶所使用的燃氣灶、熱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調器等器具。
??????? 第五十五條 農村的燃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盤錦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