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勘測通行路線,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以與申請人簽訂有關協(xié)議,制定相應的加固、改造方案。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其制定的加固、改造方案,對通行的公路橋梁、涵洞等設施進行加固、改造;必要時應當依法對超限運輸車輛進行監(jiān)管。
公路管理機構進行的勘測、方案論證、加固、改造、護送等措施以及修復損壞部分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申請超限運輸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準,但特殊情形除外:(一)車貨總質量或車輛軸載質量超過國家規(guī)定標準;(二)車輛高、寬、長超過公路、橋梁、隧道技術標準;(三)行駛路線經過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于三類的橋梁。
車輛存在非法改裝、拼裝、大噸小標等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批準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的,應當為超限運輸車輛配發(fā)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tǒng)一制式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通行證限于單程運輸,一車一證。
承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確定的時間、路線、速度進行運輸,并懸掛明顯標志。
第四章 車輛超限檢測
第二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設立固定檢測站點,采用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車輛進行超限檢測。設立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點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四條 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和流動稽查所使用的稱重計量器具、測量超限幾何尺寸的計量器具應當按期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管理部門進行檢定;未按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計量器具,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卸載或者處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固定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在站內明顯位置公示公路超限檢測站的批準機關和監(jiān)督電話、超限認定標準、超限檢測程序和處理標準。
第二十六條 車輛應當按照超限檢測指示標志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監(jiān)督檢查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檢測,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禁止通過引路繞行等方式為不符合國家有關載運標準的車輛逃避超限檢測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未列入國家規(guī)定車輛生產目錄的懸浮軸車輛,或者經檢測懸浮軸不具備落地承載行駛能力的車輛,在超限檢測時,其懸浮軸不計入總軸數。
第二十八條 運輸可卸載貨物車輛超限的,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責令當事人自行卸載;當事人不自行卸載的,由公路超限檢測站卸載,卸載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路超限檢測站應當與當事人就卸載貨物的保管簽訂協(xié)議。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公路超限檢測站按照規(guī)定變賣,所得價款扣除相關費用后退還當事人。
第三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機構現場調查處理的;(二)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的;(三)超限運輸車輛采取短途駁載、繞行或其他方式逃避檢測的;(四)經批準進行超限運輸的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超限運輸車輛對公路造成損壞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公路賠(補)償標準給予賠(補)償。公路賠(補)償費用統(tǒng)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公路賠(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沒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沒收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超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限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處罰:
(一)超過重量限值30%以下的,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過重量限值30%以上50%以下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超過重量限值50%以上100%以下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超過重量限值100%以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從事營業(yè)性運輸;道路運輸企業(yè)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道路運輸企業(yè)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超限運輸車輛駕駛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給予違章記分處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及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履行公路超限運輸管理職責的過程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高速公路的超限運輸管理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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