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信設備狀況;
?。┻\行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ㄆ撸┌踩a與管理評價,小水電站從業(yè)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ò耍﹦趧影踩妥鳂I(yè)環(huán)境評價;
?。ň牛┴熑稳寺鋵嵡闆r。
第十條 小水電站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定期檢驗申報材料:
(一)定期檢驗申請表;
?。ǘ┓ㄈ舜砘蛘呶写砣说纳矸葑C明材料復印件(與原件核對);
?。ㄈI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ㄋ模┤∷S可證(復印件);
?。ㄎ澹╇娏I(yè)務許可證(復印件);
(六)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綜合評價報告。
第十一條 小水電站提供資料不全的,檢驗機關應當責令其補充相關材料;提供資料不符合要求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不予審定。
第十二條 小水電站定期檢驗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磿r限要求進行定期檢驗的小水電站,應當首先進行綜合評價,并提交綜合評價報告。
(二)小水電站在每年的3月15日前填寫《小水電站定期檢驗申請表》,并按照第十條要求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檢驗。
?。ㄈ┧姓鞴懿块T在收到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定檢驗結論,并錄入廣東省小水電安全管理信息系統(tǒng)。檢驗結論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發(fā)送給小水電站。
第十三條 定期檢驗結果由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匯總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定期檢驗結果被審定為C類的小水電站,應限期進行整改,并須通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的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進行安全分類定級,年檢時限按新的電站類別執(zhí)行。
第十五條 定期檢驗結果被審定為D類的小水電站,按照《廣東省小水電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逾期檢驗或不接受檢驗的小水電站,按D類水電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