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鑒定專家組對被鑒定人進行鑒定時,認為鑒定所需資料不全者需要進一步檢查或者需要調查核實的,鑒定專家組會同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一次性告知被鑒定人或申請人。被鑒定人未按規(guī)定時間補齊材料或作進一步檢查的,視為放棄本次鑒定。被鑒定人超過規(guī)定時間補齊資料后仍需要鑒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提出鑒定申請。鑒定專家現(xiàn)場提出的定點醫(yī)院不能做的相關檢查,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進行相關檢查,取得相關檢查結果后,可再次組織鑒定。
第二十二條 鑒定現(xiàn)場實行全程錄像、錄音、手機信號屏蔽,工作人員掛牌服務,無關人員不準進入鑒定現(xiàn)場,任何人員不得干擾專家鑒定意見。
第二十三條 現(xiàn)場鑒定結束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工作人員應及時察看專家意見,按鑒定標準對鑒定表逐份逐項進行審核,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提交鑒定專家復議或補正,必要時可組織其他專家再次鑒定。
第二十四條 申請病退(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經專家組鑒定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名單,初審合格后上網公示一周,同時公布舉報電話。上網公示期間,接到舉報,經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調查核實后,不符合病退條件的,取消鑒定結論。
第二十五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根據每次鑒定的實際情況,向社區(qū)、醫(yī)保經辦機構、醫(yī)療機構等部門對病退(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二十六條 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自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被鑒定人或申請人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后,發(fā)現(xiàn)文字錯誤或者遺漏事項,應及時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補正。
第二十八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對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七章 鑒定費用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條 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用于以下鑒定項目支出:
(一)鑒定專家的勞務費和交通費;
(二)鑒定場地租賃費、監(jiān)控設備、錄音設備等設施費;
?。ㄈ╄b定所需的表、證材料等印刷費、檔案管理費;
?。ㄋ模﹦趧幽芰﹁b定的宣傳、培訓、會議等業(yè)務費;
?。ㄎ澹┡c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辦公、出差等公務費;
(六)鑒定人員的隔離衣、簡單的醫(yī)療檢查設備購置費;
?。ㄆ撸┡c勞動能力鑒定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八章 罰則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或被鑒定人在勞動能力鑒定過程中弄虛作假、偽造涂改醫(yī)療檢查材料或診斷結論的,依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二條 從事勞動能力鑒定的組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峁┨摷勹b定意見的;
?。ǘ┨峁┨摷僭\斷證明的;
?。ㄈ┦帐墚斒氯素斘锏?。
第三十三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可依據本辦法,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制定單一工作制度、工作程序或工作方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鐵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