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鑒定受理范圍
第十二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具體承擔以下鑒定或確認事項:
?。ㄒ唬┞毠ひ蚬麣垊趧幽芰﹁b定;
?。ǘ┞毠ひ虿』蚍且蚬麣垊趧幽芰﹁b定;
?。ㄈ┞毠す?、殘情況發(fā)生變化,從上次鑒定之日起一年后的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ㄋ模┞毠すB(yǎng)親屬勞動能力鑒定;
?。ㄎ澹┞毠すc病界限不明的因果關系確認;
?。┞毠す祻托灾委煹拇_認;
?。ㄆ撸┞毠す9ち粜狡诔^12個月需要延長的確認;
?。ò耍┞毠す渲幂o助器具的確認;
?。ň牛┞毠すf傷復發(fā)有爭議的因果關系確認;
?。ㄊ┯萌藛挝弧€人或相關部門委托的勞動能力鑒定。
1.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限的單位或個人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2.非法用人單位或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單位,其雇用人員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3.離退休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被用人單位聘用后因工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yè)病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4.外省、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5.其他部門或個人委托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第十三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在進行醫(y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的,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多部位或組織器官受到損害進行醫(y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的,以受損部位最長的醫(yī)療期為準,各受損部位醫(yī)療期時間不得累加。
第五章 鑒定的申請及應提交的材料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受理范圍的,職工及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工會組織、經(jīng)辦機構、有委托手續(xù)的委托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應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昏b定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加蓋用人單位或委托單位公章、粘貼被鑒定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的《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住院病志或門診病志原始傷病史材料、傷病情診斷證明、傷病的各種醫(yī)療檢查影像資料、報告單等。屬職業(yè)病患者的,還應提交具備資質的職業(yè)病診斷機構出具的診斷書;屬因工傷所致精神病科疾病的,還應提交具備資質的精神病??漆t(yī)院(三位以上專家)出具的鑒定書。
?。ǘ俟b定的還應提交《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復印件;
(三)屬工傷復查鑒定的,還應提交歷次《工傷(復查)鑒定結論通知單》原件、復印件。
(四)屬病退(因病或非因工傷殘)鑒定的,除應提交《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手冊》外,屬于精神病科患者的,還應提交證明五年以上病程的精神病醫(yī)院住院病志及有資質的精神病??漆t(yī)院(三位以上專家)出具的鑒定書;屬于器質性精神障礙患者的,還應提交證明兩年以上病程的市級以上(三級)醫(yī)院精神科的住院病志和診斷書;屬于各類型癲癇患者的,還應提交證明兩年以上病程的市級以上(三級)醫(yī)院神經(jīng)內科的住院病志、診斷書和腦電圖;屬于(各部位)惡性腫瘤患者的,還應提交病理報告及手術記錄;〖JP2〗屬于內科疾病的,還應提交證明一年以上病程的縣級以上(二級)醫(yī)院住院病志或門診系統(tǒng)治療病志材料。
(五)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鑒定的病情資料不全或傷病情況不清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根據(jù)需要,要求被鑒定人到指定醫(yī)院進行檢查,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進行檢查。對指定需要進行檢查而被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有權不予受理鑒定申請。
第六章 鑒定程序
第十六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符合鑒定的申請材料后按以下程序開展工作:
(一)對鑒定材料進行分類、分科整理、登記;確定鑒定時間和鑒定場所。
?。ǘ┩ㄖb定前需要進行醫(yī)療檢查的被鑒定人進行檢查的時間、項目及醫(yī)院等,發(fā)放《鑒定通知單》。
?。ㄈ尼t(yī)療衛(wèi)生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jù)國家、省鑒定標準進行鑒定并提出鑒定意見。鑒定專家意見不一致的,采用多數(shù)醫(yī)療鑒定專家的意見,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yī)療機構協(xié)助進行有關的診斷。
?。ㄋ模┦袆趧幽芰﹁b定委員會根據(jù)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一般在受理后60日內作出,必要時可延長30日。
?。ㄎ澹﹦趧幽芰﹁b定結論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傷病的主要部位、肢體或器官的功能等傷病情況,職業(yè)病名稱等;工傷職工是否需要生活護理及護理等級;作出鑒定結論的依據(jù);鑒定結論;輔助器具配備確認;不服鑒定結論申請再次勞動能力鑒定的部門和時間;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
?。?鑒定結論應及時送達(通知)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
?。ㄆ撸﹦趧幽芰﹁b定結束后,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將鑒定的有關材料立卷、歸檔,至少保存50年。
第十七條 勞動能力鑒定工作應當客觀、公正。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和被抽取的醫(yī)療鑒定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申請人、被鑒定人,或者與申請人、被鑒定人及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
?。ǘ┡c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ㄈ┮蚱渌颍ㄈ绲赜虻龋赡苡绊懽鞒龉b定結論的。
第十八條 醫(yī)療鑒定專家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抽取醫(yī)療鑒定專家,履行鑒定職責。凡申請病退(因病、非因工傷殘)勞動能力鑒定的,鑒定前都需在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病情復查,拒不復查、涂改或偽造復查資料的,不予鑒定。復查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現(xiàn)場核對身份,派專人全程跟蹤各項檢查,各項檢查報告單包括CT片現(xiàn)場加蓋鋼?。ㄓ≌拢?,抽血化驗等標號封存,不留人名,鑒定時病志和報告單等無鋼印(印章)不予鑒定。
第十九條 被鑒定人到指定的醫(yī)療機構為勞動能力鑒定進行各項檢查所需的費用,由個人或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條 被鑒定人應持《鑒定通知書》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鑒定;有特殊情形的,申請人提交書面申請并經(jīng)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批準,可延期進行鑒定。申請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勞動能力鑒定時限內。
被鑒定人逾期未到指定地點進行鑒定的,視為放棄本次鑒定。申請人仍需要鑒定的,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提出鑒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