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guī)定》已經2008年12月4日市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長 郭大建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邯鄲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規(guī)定
第一條 為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違法與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機關、部隊、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tǒng)稱單位)均應按本規(guī)定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
駐邯各軍事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由邯鄲軍分區(qū)參照本規(guī)定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以下簡稱安全責任制)是指在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體實施的對單位實行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指標控制,逐級履行,獎優(yōu)罰劣,強化單位內部交通安全教育管理的制度。
本規(guī)定所要控制的交通違法行為,是指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從事與道路交通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本規(guī)定所要控制的交通事故,是指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
第四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是本市實施安全責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下,負責監(jiān)督檢查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單位安全責任制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責任制,并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內容;加強內部交通安全教育、車輛管理,消除交通安全隱患;接受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第六條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確定的控制指標確定方法,確定對各縣(市、區(qū))年度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確定的控制指標確定方法,確定本行政區(qū)域內各單位的年度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經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工作的研究,依法、合理、科學制定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控制指標(標準),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七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確定的年度控制指標,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管理責任狀。
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的組織實施負總責。
第八條 各單位應當確定一名負責人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確定一名工作人員作為交通安全員,具體負責交通安全工作。
各單位應當將本單位主管交通安全工作的負責人、交通安全員的姓名及聯(lián)系方式報送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九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制度,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有關規(guī)定,確保所屬人員每年至少接受一次交通安全常識教育。
機動車駕駛人每年應至少接受一次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機構組織的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訓。
單位自身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其他有能力的單位進行。
第十條 單位所有、使用的機動車和所屬的駕駛人及其單位個人所有的機動車納入本單位安全責任制管理,其他機動車和駕駛人,納入所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村(居)委會、機動車駕駛人中介機構安全責任制管理。
第十一條 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中介機構應當成為安全責任制責任單位,承擔本規(guī)定明確的責任。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轄區(qū)單位建立信息聯(lián)系制度,及時向單位通報其所屬人員和機動車、非機動車的交通違法、交通事故情況;加強與機動車駕駛人信息聯(lián)系,推行駕駛人信息卡制度。發(fā)放駕駛人信息卡不得收費。
駕駛人信息卡除用于記載駕駛人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交通事故情況和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培訓情況等信息外,還應當在有關交通管理、交通安全事務方面為駕駛人提供服務。駕駛人應當領取駕駛人信息卡并與駕駛證同時攜帶。
第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轄區(qū)單位交通安全工作應當經常進行指導,對交通安全制度建設情況和安全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經常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每季度總結一次轄區(qū)單位交通安全工作情況,每年元月將各單位上年度實施安全責任制的情況匯總上報同級政府,并提出獎懲意見
第十四條 對實施安全責任制做出成績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表彰或獎勵:
(一)對落實安全責任制較好,一年內沒有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安全委員會給予表彰或獎勵;對二年內沒有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單位,由當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對三年內沒有發(fā)生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單位,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ǘβ鋵嵃踩熑沃戚^好,交通違法行為次數和交通事故起數顯著下降,且低于全市平均值的縣(市、區(qū)),由市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ㄈ嵤┌踩熑沃谱龀鐾怀龀煽兊膫€人,由當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成績特別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十五條 單位未建立安全責任制、全年未對所屬人員進行交通安全教育,根據情節(jié)輕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國務院《企事業(y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取責令限期整改、警告等行政措施。
第十六條 對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jié)輕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國務院《企事業(yè)單位內部治安保衛(wèi)條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一)被責令限期整改的單位,逾期不改的;
?。ǘ﹩挝唤煌ㄟ`法行為超過年度控制指標,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
?。ㄈ﹩挝唤煌ㄊ鹿食^年度控制指標,并威脅公民人身安全或造成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的;
(四)單位發(fā)生特大交通事故或肇事后逃逸,造成嚴重公民人身傷害、公私財產損失,危害公共安全的。
第十七條 單位違反安全責任制規(guī)定,除按第十六條規(guī)定處罰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突破控制指標的,該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并提出整改意見;縣(市、區(q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有責任的,由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理。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規(guī)定對單位落實安全責任制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應當秉公執(zhí)法,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決。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邯鄲市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附件:邯鄲市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邯鄲市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是在全市推行的旨在強化單位責任,進一步減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一項制度。根據邯鄲市市區(qū)與其他縣(市、區(qū))在道路狀況、車輛情況、人口數量等方面差異較大的實際情況,采取分區(qū)分級考核的方法:分區(qū)就是按市內、市外區(qū)域分別設置指標體系進行考核,即市內三區(qū)為一個體系,其他縣(市、區(qū))為一個體系;分級就是分層次進行考核,即市政府對縣(市、區(qū))政府考核,縣(市、區(qū))政府對基層單位考核??己说膶ο笫菃挝唬瑫r間段是一個交通安全統(tǒng)計年度。
交通事故控制指標分為:死亡事故控制指標和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標。交通違法行為目前專指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違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行為。
一、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ㄒ唬┦袃热齾^(qū)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x區(qū)死亡事故控制指標=(市區(qū)機動車死亡事故控制指數)×(x區(qū)機動車數)。
x區(qū)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標=(市區(qū)機動車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數)×(x區(qū)機動車數)。
(二)其他縣(市、區(qū))交通事故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x縣(市、區(qū))死亡事故控制指標=[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死亡事故控制指數]×[x縣(市、區(qū))機動車數]。
x縣(市、區(qū))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標=[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數]×[x縣(市、區(qū))機動車數]。
二、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ㄒ唬┦袃热齾^(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x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數)×(x區(qū)駕駛人總數)。
?。ǘ┢渌h(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x縣(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其他縣(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數)×(x縣(市、區(qū))駕駛人總數)。
三、基層單位交通事故、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確定方法
(一)機關、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控制指標確定辦法:
X單位死亡事故控制指標=(該單位所在地機動車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該單位機動車數)。
X單位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標=(該單位所在地機動車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該單位機動車數)。
X單位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該單位所在地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數)×(該單位駕駛人總數)。
?。ǘ┙值擂k事處、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中介服務機構等單位控制指標確定辦法:
X單位死亡事故控制指標=(該單位所在地機動車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該單位所屬及納管機動車數)。
X單位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標=(該單位所在地機動車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該單位所屬及納管機動車數)。
X單位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標=(該單位所在地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數)×(該單位所屬及納管駕駛員人數)。
注:
1、市區(qū)機動車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近三年市區(qū)內機動車死亡事故平均數)÷(近三年市區(qū)內機動車平均數)。
2、市區(qū)機動車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近三年市區(qū)機動車非死亡事故平均數)÷(近三年市區(qū)機動車平均數)。
3、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近三年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死亡事故平均數]÷[近三年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平均數]。
4、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非死亡事故控制指數=[近三年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非死亡事故平均數]÷[近三年其他(市、區(qū))機動車平均數]。
5、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數=(近三年市區(qū)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平均數)÷(近三年市區(qū)機動車駕駛人平均數)。
6、其他縣(市、區(qū))交通違法行為控制指數=[近三年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交通違法行為平均數]÷[近三年其他縣(市、區(qū))機動車駕駛人平均數]。
7、駕駛人數按照單位所有車輛配備方式計算:1部車可匹配1名或多名駕駛人,1名駕駛人只能匹配1部公有車輛。
8、經測算,單位控制指標不足1起的,按1起計算。
9、經濟開發(fā)區(qū)適用市區(qū)確定方法,馬頭生態(tài)工業(yè)城適用其他縣(市、區(qū))確定方法。
10、單位發(fā)生交通事故數按機動車在事故中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統(tǒng)計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