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fā)《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1〕105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 《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一一年六月九日
海南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管理辦法
??? 第一章? 總??? 則
??? 第一條? 為加強、規(guī)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主任和安全督導員的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海南經濟特區(qū)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全主任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產管理經驗,并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高層管理人員。
??? 安全督導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中具有一定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經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登記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配備安全主任管理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并依法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督導員。
???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副職以上職務的人員擔任安全主任。
???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為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研究解決安全主任提出的安全生產問題。
???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安全主任行使職權,確保其能正常履行職責;對安全主任提交的有關本單位安全生產及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建議,應當及時簽署意見,并歸檔保存三年。
??? 第二章? 聘任條件及發(fā)證、繼續(xù)教育
??? 第七條? 凡身體健康,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可聘任為本單位的安全主任:
??? (一)礦山、建筑施工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及使用危險物品的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單位聘用的安全主任,應當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且從事本行業(yè)安全管理工作滿三年。
??? (二)危險物品運輸企業(yè),船舶修造企業(yè),冶金、有色企業(yè),機械制造企業(yè),建材生產企業(yè),電力企業(yè)聘用的安全主任,應該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且從事相關行業(yè)安全管理工作滿二年。
??? (三)安全生產重點單位聘用的安全主任,應當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但本條第(一)項、第(二)項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 (四)其他生產經營單位聘用的安全主任,應當具有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并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 具有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職稱、安全培訓、相關學歷證明等均可認定為具有相關安全生產專業(yè)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