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肅查處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fā)〔2010〕23號),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重大事故查處掛牌督辦辦法》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調查處理實行掛牌督辦,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牽頭負責掛牌督辦工作。
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負責落實掛牌督辦事項,各設區(qū)市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具體承擔本行政區(qū)域內掛牌督辦事項的綜合工作。
事故查處掛牌督辦情況,列入省政府對各設區(qū)市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內容。
第三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下列事故實行掛牌督辦:
?。ㄒ唬┹^大事故;
?。ǘ┐嬖谶t報、瞞報、漏報和謊報行為的一般事故;
?。ㄈ┏鲆?guī)定時限久查不結的一般事故。
第四條 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對事故的掛牌督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ㄒ唬┦“踩a監(jiān)督管理局事故調查處提出掛牌督辦建議,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名義報省安全生產委員會領導同志審定同意后,以省安全生產委員會名義向設區(qū)市人民政府下達掛牌督辦通知書;
(二)在省內有關媒體及省安全監(jiān)管局網站上公布掛牌督辦信息。
第五條 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鹿拭Q;
(二)督辦事項;
?。ㄈ┺k理期限;
?。ㄋ模┒睫k解除方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