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tǒng)報告線及報告點為:
?。ㄒ唬℡1報告線:虎嘯蛇島最東角(30°35′06″N/122°09′45″E)、大戢山燈塔與大治河口連線;
?。ǘ℡2報告線:虎嘯蛇島最東角、西馬鞍山燈塔、唐腦山燈塔與30°35′46.″8N/121°40′00″E處連線;
(三)Y3報告線:30°35′46.″8N/122°40′00″E處向北至岸邊;
(四)Y4報告點:黃澤洋燈船;
?。ㄎ澹℡5報告點:南支燈船。
第六條 船舶由L1、L2、L3、L4、L5、Y1、Y2、Y3報告線或航經(jīng)正橫Y4、Y5報告點進入船舶交通服務系統(tǒng)區(qū)域時,應當報告船名、呼號、本航次最大吃水和動態(tài)。已配備AIS設備并正確設置船舶資料與航次信息的船舶可以不要求報告。
船舶起錨、離碼頭應當提前15分鐘向交管部門報告船舶動態(tài)。
擬在長江上海段錨地拋錨的船舶,應當在抵達錨地前1小時向交管部門申請錨地或錨區(qū),并按指定的錨地或錨區(qū)拋錨,拋錨后應在15分鐘內(nèi)報告錨位。在長江口錨地或洋山船舶交通服務系統(tǒng)區(qū)域內(nèi)拋錨的船舶,應當提前15分鐘向交管部門報告。
船舶、設施擬通過東海大橋通航孔,除按本條第一款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報告本船的載重噸、水面以上最大高度和擬通過的通航孔名稱。
船舶、設施擬從小衢山與西馬鞍山島之間穿越洋山港主航道時應當提前30分鐘向洋山交管部門報告船舶動態(tài)。
第七條 船舶發(fā)現(xiàn)助航標標志異常、礙航物、水域污染、能見度不良、強風等情況時,應當及時向交管部門報告船名、船位、異常物、異常情況。
第八條 船舶發(fā)生影響安全航行的設備故障時,應當立即向交管部門報告船名、船位、故障設備名稱、故障情況、處置措施。
第九條 船舶發(fā)生碰撞、擱淺、觸礁、火災、人員落水、沉沒等事故時,應當立即通過一切有效手段向交管部門報告船名、船舶種類、船位、事故發(fā)生時間、事故種類、相關船舶、危險貨物、人員傷亡情況、船體受損、自救措施、救助要求,并盡快按要求續(xù)報主管機關需要的詳細事故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