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運營認定)
軌道交通工程初驗合格的,可以進行試運行;試運行合格并通過相關政府部門對軌道交通建設驗收,具備基本運營條件的,由市交通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和運營準備條件進行認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進行試運營。
軌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運營。
第九條 (檢查整改)
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對運營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予以消除;對危及運營安全的重大隱患,應當制定專項整改措施,限期予以消除;對一時難以消除的運營安全隱患,應當采取控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制定專項整改方案,做到責任、時限和措施落實。
控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專項整改方案應當報市交通局備案,由市交通局實施督查。
第十條 (委托管理)
運營單位將涉及運營安全的管理項目、場所、設施設備委托給其他單位管理的,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運營安全管理協(xié)議書,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運營安全管理職責。運營單位應當對受委托單位的運營安全工作統(tǒng)一協(xié)調(diào)、管理,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安全宣傳)
運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向乘客和市民宣傳軌道交通安全乘運的知識和要求,提高乘客和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應急情況的應變能力。
第十二條 (安全服務)
運營單位應當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務,在規(guī)定的場所、部位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應急使用的設施設備,應當標明操作方法。
運營單位應當在車站配備急救箱,車站工作人員應當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識和技能。
第十三條 (制止行為)
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工作崗位,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防止違反運營安全規(guī)定的行為發(fā)生,對發(fā)現(xiàn)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禁止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第十四條 (危險品檢查)
運營單位有權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對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者有放射性、腐蝕性危險品的乘客,應當責令其出站;拒不出站的,移送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設施維護)
運營單位負責軌道交通設施的管理和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對運營設施實行維修和檢測分離制度,按照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制定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施維護、維修計劃,定期對運營設施進行維護、檢查,及時維修更新,確保其處于安全狀態(tài)。檢查、維護記錄應當保存至土建工程、車輛和運營設施的使用期限到期。
運營單位對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guī)定設置的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緊急疏散照明、救援等設施,應當進行經(jīng)常性的維護,并定期檢測,保證設施的正常完好。
運營單位應當對軌道交通關鍵部位和關鍵設備進行長期監(jiān)測,評估運行對土建工程的影響,定期進行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性評價。
第十六條 (改建擴建)
運營單位在不停運的情況下對軌道交通進行擴建、改建和設施改造的,應當制訂安全防護方案;對可能影響運營安全的,運營單位應當將安全防護方案報市交通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