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市、區(qū))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ㄒ唬┥暾埲说纳矸葑C明;
?。ǘC動車駕駛證;
?。ㄈ艏诘鼗蛘呓洺>幼〉乜h(市、區(qū))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酗酒、吸毒行為記錄證明;
(四)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及相應車型,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不得駕駛校車。
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學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guī)則和駕駛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按照規(guī)定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六章 校車通行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六條 校車行駛線路應當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對上述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
第三十七條 校車經過的道路出現不符合安全通行條件的狀況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隱患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位置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停車時,應當正確使用停車警示標志。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響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擁堵的,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疏導運載學生的校車優(yōu)先通行。
校車運載學生,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以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
第四十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設置的??空军c停靠,車輛停穩(wěn)后方可上下學生,學生全部離開車輛到達安全區(qū)域后,車輛方可開動。未設校車停靠站點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臺??俊?br />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停靠站點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四十一條 校車在道路上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停靠,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打開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停靠時,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第四十二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學校不得要求校車駕駛人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四十三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八十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六十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第四十四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配備校車的學校應當指派專門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ㄒ唬┩ㄟ^崗位培訓;
?。ǘo犯罪記錄;
?。ㄈ┥硇慕】?,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等不良行為記錄。
第四十五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將校車安全設備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
校車駕駛人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和剎車裝置制動前離開駕駛座位,不得在駕駛過程中有吸煙、聊天、使用通訊工具等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jiān)護人聯系處理后續(xù)事宜。
第四十八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接受學校的監(jiān)督;校車服務提供者或者駕駛人出現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況時,學校應當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終止其接送學生服務,并及時將相關情況通知學生監(jiān)護人。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扣留車輛的,應當通知相關學?;蛘咝\嚪仗峁┱咿D運學生,并在違法狀態(tài)消除后立即發(fā)還被扣留車輛。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七章 特別規(guī)定
第五十條 縣(市、區(qū))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對上下學道路符合客車安全通行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寄宿制學校,應當組織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開通學生周末上下學接送班車。
第五十一條 學生監(jiān)護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以租賃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機動車輛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不得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機動車輛超出核定的乘員數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guī)已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適用其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未建立校車安全監(jiān)管體系,致使本行政區(qū)域發(fā)生校車安全重大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教育、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丛谝?guī)定期限內提出校車使用許可審查意見的;
?。ǘπ\嚪仗峁┱?、學校、校車駕駛人的行政許可申請審查不嚴格,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發(fā)現校車運行安全隱患不及時處理的;
(四)對校車違法行為舉報不及時處理的;
?。ㄎ澹┢渌`反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作出許可決定的縣(市、區(qū))或者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條例》規(guī)定吊銷其校車使用許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校車標牌。造成學生傷亡事故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一)未制定校車安全接送方案的;
(二)未簽訂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的;
(三)未與學生監(jiān)護人簽訂安全接送合同的;
?。ㄋ模┪崔k理學生乘車交接手續(xù)的;
?。ㄎ澹┪粗概烧展苋藛T隨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或者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規(guī)定義務的;
?。┪磳︸{駛人、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或者未履行校車安全維護義務的。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學校轉讓、挪用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注銷其校車駕駛資格,通知機動車駕駛人換領機動車駕駛證,并通報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
?。ㄒ唬┨岢鲎N申請的;
?。ǘ┠挲g超過六十周歲的;
?。ㄈχ氯怂劳龌蛘咧貍慕煌ㄊ鹿守撚胸熑蔚?;
?。ㄋ模┯酗嬀坪篑{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及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
?。ㄎ澹┮虻缆方煌ò踩`法行為被記滿分的;
(六)發(fā)現有傳染性疾病,癲癇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或者有犯罪、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的。
未收回簽注校車駕駛許可的機動車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告駕駛人的校車駕駛資格作廢。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報批評:
?。ㄒ唬┪磳處?、學生及其監(jiān)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的;
?。ǘ┪唇⑿\嚢踩塑嚬芾碇贫鹊模?br />
?。ㄈ┪窗才湃藛T保護、引導學生上下車的;
?。ㄋ模┪粗贫ㄐ\嚢踩铀头桨傅模?br />
?。ㄎ澹┪春炗喰\嚢踩芾碡熑螘?。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發(fā)生校車安全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學生監(jiān)護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以租賃等形式使用七座以上的機動車輛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或者使用七座以下(不含七座)的機動車輛超出核定的乘員數集中接送學生上下學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用于接送小學生的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在本辦法施行后五年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具體過渡期限由各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第六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guī)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入園幼兒應當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兒園一般不使用車輛集中接送幼兒,對確因特殊情況不能由監(jiān)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車輛集中接送的,舉辦者應當使用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幼兒專用車輛,其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
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批準的公辦幼兒園(含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接送幼兒專用車輛的購置、運行與維護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對批準使用車輛接送幼兒的民辦幼兒園給予適當財政補貼。
第六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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