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社會消防組織的保障
第十九條 人民政府建立專職消防隊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人員聘用(招用)計劃。
其他專職消防隊由組建單位根據國家規(guī)定和本單位消防工作實際需要確定人員,保證其正常運作。
第二十條 人民政府建立的專職消防隊,其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工資福利等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他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志愿消防隊的器材裝備、學習培訓、出勤補貼等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消防隊人員依法簽訂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間按照規(guī)定為其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并可根據工作需要或者消防隊員的年齡、身體等情況實行崗位輪換。
企業(yè)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不得低于本單位生產職工享有的平均待遇。
第二十二條 社會消防組織應當配置完備的安全防護器材,保護消防組織人員人身安全,減少滅火救援中的人身傷亡。
第二十三條 社會消防組織的人員和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業(yè)務訓練、火災撲救、搶險救援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由組建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解決醫(yī)療、撫恤等問題;組建單位無力承擔的,由當?shù)厝嗣裾撠熃鉀Q。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申報。
第二十四條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消防艇,應當按照特種車輛(船艇)上牌,安裝示警燈,設置專用標志。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省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執(zhí)行滅火搶險救援任務的消防車、消防艇往返途中免繳通行費。
社會消防組織的消防車、消防艇,不得用于與消防和搶險救援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五條 企業(yè)發(fā)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有關的正常必要的消防費用支出,作為企業(yè)的管理費用,按照規(guī)定在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社會消防組織的營房建設、車輛購置等附加稅費,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guī)定予以減免。
第二十六條 社會消防組織參加責任區(qū)以外的火災撲救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核定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予以補償:
?。ㄒ唬┍皇┚葐挝粎⒓颖kU的,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補償;
?。ǘ┍皇┚葐挝晃磪⒓颖kU的,由起火單位負責補償;
(三)保險施救費補償不足或者起火單位無能力補償?shù)?,由火災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條例》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等單位未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其他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調派指令后,不立即趕赴現(xiàn)場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權處理的機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4月5日省人民政府發(fā)布的《浙江省義務消防組織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3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