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高層居民住宅樓的業(yè)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栏褡袷仉姎獍踩褂靡?guī)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ǘ﹪栏褡袷厝細獍踩褂靡?guī)定,嚴禁擅自拆、改、裝燃氣設備和用具;
?。ㄈ﹪栏駡?zhí)行室內裝修防火安全規(guī)定,不得影響消防設施、器材、安全疏散設施的正常使用;
(四)嚴格執(zhí)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guī)定,不得存放超過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違規(guī)燃放煙花爆竹;
(五)保持樓梯、走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Wo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ㄆ撸W習和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識和滅火逃生技能,及時報告火警,依法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ò耍┌l(fā)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的,及時報告統(tǒng)一管理機構;
?。ň牛┢渌婪☉斅男谢蛘呒s定履行的義務。
第二十二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筑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后,除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等依法或者約定由物業(yè)服務費用支出的外,其他費用可以納入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范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相關業(yè)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筑面積所占比例承擔。費用支出情況應當向業(yè)主公示。
高層建筑存在重大火災隱患影響公共安全的,設區(qū)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費用,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高層建筑(含室內裝修、用途變更、建筑外保溫系統(tǒng)改造)應當依法辦理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手續(xù);屬于公眾聚集場所的,還應當依法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營業(yè)。對依法應當辦理消防備案手續(xù)的高層建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予以重點抽查。
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并符合下列技術要求:
?。ㄒ唬┦覂认鹚ㄏ鋬葢斣O置消防軟管卷盤;
?。ǘ┐笮透邔庸步ㄖ南揽刂剖覒斣O置于建筑首層靠外墻部位;
?。ㄈ┎》繕堑热藛T不易疏散的高層建筑應當設置避難層(間);
?。ㄋ模┩獗夭牧蠎敯凑諊液褪∮嘘P規(guī)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墻裝飾層除采用涂料外,應當采用不燃材料;
?。ㄎ澹┙ㄖ叨瘸^100米且標準層建筑面積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屋頂直升機停機坪或者供直升機救助的設施。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明確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層建筑施工現場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當采用不燃材料搭設,外腳手架的安全防護網應當采用阻燃型安全防護網。
高層建筑施工時,應當按照施工進度設置室內外臨時消防給水設施。高層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臨時消防給水設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層建筑內不得設置員工宿舍以及鍋爐房、廚房操作間、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險品存放庫房等火災危險性較大的臨時用房。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jiān)理。工程監(jiān)理單位發(fā)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guī)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監(jiān)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動防火分區(qū)、消防設施等消防設計內容,降低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的,應當事先告知統(tǒng)一管理機構。統(tǒng)一管理機構應當與業(yè)主、使用人、裝修施工單位書面約定裝修過程中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明確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對高層建筑進行局部改造或者內部裝修不得影響其他區(qū)域消防設施的使用,施工區(qū)域與其他區(qū)域之間應當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條 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通道、消防救援場地、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明顯標志,并加強日常管理。
劃定、設置停車泊位、設施時,不得妨礙消防車通行。不得在消防車通道出入口設置固定隔離樁等設施。不得在高層建筑周邊設置妨礙消防車通行或者在高層建筑消防救援場地上空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作業(yè)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有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筑消防設施、器材的醒目位置應當按照規(guī)定設置消防安全標識,明示使用、維護的方法和要求。
高層建筑的人員主要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位置應當設置明顯標志或者警示標語,提示火災危險性,標明安全逃生路線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樓梯,不得占用避難層(間)或者改變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條 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火災時自動關閉并反饋信號。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tǒng)的疏散門,應當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條 倡導高層建筑業(yè)主、使用人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滅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緩降器等滅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層建筑內的賓館客房應當設置應急疏散路線圖,配備手電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說明。
第三十一條 消防設施發(fā)生故障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組織維修。因建筑改造、設備檢修等情況需要臨時停用消防設施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條 統(tǒng)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消防設施檢測、維修、停用登記制度,并將消防設施年度檢測記錄報送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第三十三條 統(tǒng)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員職責、接處警操作規(guī)程等工作制度,指定專人負責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應當配備方便巡查、確認火災所需的通訊、視頻和初起火災撲救所需的個人防護、破拆等設備、器材,并采取措施確保值班人員能夠及時操作消防泵、配電裝置、排煙(送風)機等消防設備。
第三十四條 消防控制室應當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掌握接處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guī)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lián)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于正確工作狀態(tài)。
第三十五條 高層建筑應當根據火災危險性劃定禁火、禁煙區(qū)域,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
嚴禁在高層建筑內部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禁放區(qū)域內燃放煙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