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本級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消防工作職責,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并對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省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員會依照有關標準定期評估和發(fā)布消防安全狀況報告,指導開展消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有關部門、單位,建立、落實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協(xié)作配合的工作機制,提高消防監(jiān)督管理和滅火救援工作效能。
第四十六條 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應當提供前期需要依法取得的審批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申請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消防驗收,應當提供具備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動消防設施檢測合格報告。有關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xù)時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意見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協(xié)助。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取得施工許可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但不需要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七個工作日內將消防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報送消防設計備案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抽查并出具意見書;對應當備案而未備案的建設工程,應當予以檢查。
建設單位和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同意或者備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內容;確需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申請消防設計審核或者備案。
第四十七條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fā)施工許可證;依法應當進行消防設計備案的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依法應當進行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未經消防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房屋權屬登記;依法應當進行竣工驗收消防備案的建設工程,經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使用。
建設工程經消防設計、竣工驗收抽查不合格,或者被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同級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建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四十八條 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yè)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并于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消防安全檢查決定:
?。ㄒ唬﹫鏊脑O置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規(guī)定和消防技術標準;
?。ǘ﹫鏊褂玫南喇a品是否合格,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標準;
?。ㄈ﹫鏊ㄖ涝O施是否經檢測合格;
(四)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否完善;
?。ㄎ澹﹩T工是否已經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自動消防系統(tǒng)操作等人員是否按規(guī)定取得相應的職業(yè)資格證書;
(六)其他依法應當檢查的內容。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已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的公眾聚集場所按照國家規(guī)定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依法處理,并通知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十九條 實施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證件。
消防監(jiān)督檢查人員可以進入單位、場所進行檢查,測試消防設施,調閱有關資料,詢問、了解有關情況。對檢查發(fā)現的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采取臨時查封措施;對檢查發(fā)現的不合格消防產品、器材予以查封、扣押,并依法處理。
監(jiān)督檢查應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對被檢查單位、場所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公安派出所民警和地方消防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崗位資格,方可從事消防監(jiān)督檢查工作。